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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来源:《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1-06 15:00:36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卢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摘  要]

面对高质量发展战略提出的时代命题,我国行政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新兴产业促进等发展进程中逐渐突破控权逻辑的定位,通过行政能力的整合再造,发挥着塑造政企关系、助推信息流动、优化产业升级、开展绩效评估的作用,其发展主义特征日益显著。发展型国家的理论范式与中国实践的有效结合,孕育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这一体现着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核心要素体现在三个维度:以政府发展职能为调整重心,紧扣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融合形式合法性与发展有效性的双重价值,注重政府引导手段与发展机制的前瞻属性及积极效能;以系统观念为指引,统筹经济系统与非经济系统的协调平衡。立足当下实践,中国特色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可提炼出四项核心特征:重视以信息为媒介的行政能力建设,夯实发展保障基础;关注专业科层体系与内部行政的制度设计,优化组织运行;强调效能主义的行政法导向,强化绩效评估的规范功能;兼顾经济效率与非经济价值的协调权衡,契合高质量发展的多元价值需求。

[关键词]

高质量发展;发展型法治;新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营商环境;有为政府


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依循“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中国式现代化是以新发展主义为导向的现代化,这一具有本土特色的自主型新发展模式如何从法治主义视角予以阐释和证立,是当前我国新发展格局下行政法学界面临的全新时代命题。

“发展法学”“发展型法治”等学理概念,旨在进一步揭示法治工具与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发展职能作为我国政府行政职能体系中的特色议题,具有相对独特的目标定位、组织方式与运行机制。行政法治体系理应为政府发展职能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并在发展型法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单就理论体系而言,传统行政法学通常更多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角色与行政行为的规范主义定性,对公共行政的功能主义面向关注相对不足,因而对发展职能的学理回应不够充分。从我国行政活动的实践来看,近年来,面对高质量发展战略提出的紧迫命题,我国行政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新兴产业促进等发展进程中逐渐突破控权逻辑的定位,并通过行政能力的整合再造,发挥塑造政企关系、助推信息流动、优化产业升级、开展绩效评估的作用,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其发展主义特征愈发显著。从理论提炼视角看,各级政府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议题推出的公共政策工具、行政法机制及各类创新举措,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学理化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议题下,发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结合本土发展实践,为构建中国自主学术话语体系提炼并贡献了诸多标识性学术概念。本文尝试运用“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这一学理概念,在借鉴吸纳发展型国家理论等社会科学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当前新兴产业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实践议题,于侧重控权的传统行政法体系之外,挖掘高质量发展战略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主义内涵,尤其关注其在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促进、引领与保障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所具有的绩效主义取向鲜明、强调科层体系与内部行政框架建构、主张维系经济效率与非经济价值平衡、高度重视与高质量发展相适配的行政能力建设等四项制度核心特征予以归纳和解读,以期从实践层面为高质量发展议题提供更为有效的法规范框架与制度方案,进而回应中国特色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法理诉求。


一、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行政法概念

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以“行政行为—权利救济”为脉络框架,其行政法释义学范式更多强调拘束公权力,未能对政府发展职能及相关行政活动之积极面向予以有效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营商环境建设、新兴产业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等诸多新发展命题,我国政府职能中的发展主义特色与积极有为特征越发明显,传统行政法框架及其学理范式更加难以有效回应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议程。因此,需要在传统行政法框架的基础之上,对我国高质量发展战略中行政法治的功能形态变化予以理论归纳并提供规则指引,进而对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这一学理概念予以证立。

(一)控权色彩的传统行政法体系及其视野局限

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构始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初期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释义学框架的核心支点。借助行政行为的抽象概念,行政法释义学能够将现实中纷繁多样的行政活动提炼为各种具体类型,进而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即通过型式化思维推动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建构。传统行政法体系下,司法扮演着更核心的角色,法院需通过形式合法性审查实现抑制行政恣意、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控权功能。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在继受大陆法系(尤其是德日行政法)的过程中,自始便带有以司法审查为核心、高度强调侵害防御属性的公权限制取向。但是,这套以司法为主要面向、侧重控权的行政法体系,始终面临诸多质疑。传统行政法体系高度封闭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及国家治理实践过度疏离。在行政法学初创时期,行政法学与公共行政学、国家法学的学科剥离具有充分正当性。然而,伴随国家职能变迁与行政任务的急剧扩张,行政法学与公共行政学等跨学科知识又日趋呈现亲和性。正如伊丽莎白·费舍尔所评价的,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两者的深度嵌合关系必然导致行政法体系具有复杂性;公共行政的制度运行特征要求行政法与其他学科开展联系互动,进而使方法论路径呈现多元开放趋势。就此而言,若完全拘泥于传统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或许会遗漏更为宏大的行政法治整体图景。更有学者指出,当下行政法体系过于侧重公权限制思维而忽视公共行政的任务要素,应重新锚定公共行政在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简言之,单纯面向司法的控权逻辑易忽视行政任务的重要性,行政法体系同样需要兼顾制度设计与管控科学的宏观视角,以更有效地回应公共行政任务的时代演化与变迁需求。

(二)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概念的证立及其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模式。政府发展职能,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对经济高速增长的追求,可视为中国特色发展道路在特定时期内的典型体现。但是,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构,更多侧重从微观层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边界予以划分,相对忽视了从宏观维度锚定政府发展职能的法治诉求、内涵界定与功能保障,导致行政法体系滞后于公共行政实践与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九大明确,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引导驱动下,各级政府的发展职能相应发生显著变化。高质量发展作为习近平经济思想中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重要概念,其本身具有极为丰富的理论内涵。高质量发展首先意味着各级政府需转变以往粗放式增长模式,将发展职能的重心从量的扩张逐步转向质的提升,更加强调经济发展中质与量的内在协调关系,“把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统一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其次,从发展内涵看,高质量发展不仅涵盖经济维度,还包含民生、生态、安全等诸多领域的内容,经济效率、公平、绿色等多方面价值目标均被纳入其内涵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界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需要考量多元价值,而不能局限于经济效率的单一维度。最后,高质量发展以科技驱动与产业创新为关键动力,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各级政府积极通过产业政策革新布局培育新型产业、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我国政府发展职能的新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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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