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的时代转型奠定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底色,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对各级政府提出了调适行政任务的要求。在此历史转型进程中,行政法治已无法拘泥于控权定位,而需将发展因素作为变量纳入中国行政法框架体系,通过发展导向的制度设计与政策调适,为各级政府履行高质量发展职能提供激励支持与运行保障。有鉴于此,于安较早提出,行政法学应适当调整研究视角,结合发展理论阐释我国行政法制现象,进而为政府履行发展职能及其措施提供合法性依据。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发展主义因素相继展开深入研究;在基本学理共识下,可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大致定义为:以政府发展职能为调整对象,反映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新战略、新措施、新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积极干预与引导调控的行政法规范体系及其法理依据。 在现代行政法的体系坐标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这一概念的定位,可从如下视角予以把握。首先,与传统秩序行政相比,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不再局限于公权控制与权利救济,而是着眼于整体利益,即将客观法维度的高质量发展作为目标宗旨。需强调的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权力控制逻辑与发展取向并非二元对立,“有为政府”的前提仍是依法行政,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仍建立在控权范式基础之上,仅是在传统行政法治框架中融入发展主义的积极因素,侧重框定和整合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能动职能。其次,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在行政手段上更倾向采取计划、调控与激励等积极方式,尤其侧重通过政企合作与信息获取机制,实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引导,这与德国行政法中的“引导行政”具有较高亲缘性。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体系下的诸多政策工具虽可归入引导行政的范畴,但基于“政府—市场”关系的中西差异,其概念内涵较“引导行政”更为丰富。再次,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在组织设计上更强调专业化科层体系等内部行政要素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这也与主要关注外部法律关系的传统行政法视角明显不同。最后,不应局限于部门行政法视角,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简单等同于经济行政法。参考经济行政法的既有研究,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核心议题虽也围绕经济行政领域展开,但基于“发展”,尤其是“高质量发展”的丰富内涵,其具有超越经济维度的更高价值目标追求。 简言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核心要义体现为以政府发展职能为调整重心,以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为宗旨,融合形式合法性与发展有效性的双重价值,强调政府引导手段与发展机制的前瞻属性与积极效能,并在系统观念指引下兼顾经济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调平衡。这一学理框架可更好揭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特殊性,缓解西方传统行政法理论与中国本土行政实践之间的张力,有助于对中国行政法的发展主义特质展开丰富的学理阐释与学术表达。
二、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理论溯源及其本土化阐释 “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皆蕴藏着一套国家理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与发展型国家理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发展型国家理论的演变及其对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角色的解读,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提供了更为清晰的社会科学理论参照与分析框架。 (一)发展型国家的理论溯源与演变 发展型国家理论常被用于解释后发国家的经济赶超现象,其对政商关系、产业政策,尤其是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角色的学理化阐释,具有深远的学术影响力。发展型国家的学理概念最早源自查默斯·约翰逊的相关著作,他以日本“二战”后的经济腾飞经验为实证依据,归纳出发展型国家的雏形特征:需有一批高度专业化的科层官员群体并赋予其政策空间;政府需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经济发展,并尽可能维持政企间的协调平衡关系;在行政组织框架上,需以类似通商产业省性质的“经济领航机构”为依托,且该机构在推动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发挥中枢引领功能。但是,查默斯·约翰逊的经典研究更多聚焦于个案国家的经验叙事,在学理建构方面依然存在不足。在已有的雏形范式基础上,彼得·埃文斯借助嵌入式自主的概念,进一步将发展型国家理论提炼抽象到新的学理高度。“嵌入式自主”将看似矛盾的自主性与嵌入性精妙结合,更直观地呈现出发展型国家模式下政府与市场的特殊嵌合关系。在嵌入式自主的概念逻辑中,“自主性”强调行政科层体系的专业性、法治化与自主决断能力,意味着国家能依循合法性逻辑维系发展政策的形式合法与实质合理,且始终保持政治理性,确保发展政策不被特定市场利益集团俘获;“嵌入性”强调政府对市场(尤其是产业界)的干预能力,即通过政府与市场的有效互动及信息获取,促成更科学专业的经济发展干预策略。与之类似,琳达·韦斯提出的“治理式的相互依赖”与“嵌入式自主”基本属于同一谱系,二者均强调政企间的嵌入互赖关系,以及这种公私协作模式对国家发展的赋能作用。简言之,国家与市场(尤其是政府与产业界)通过建立这种制度化的相互依赖关系,为市场资本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提供了正式渠道,国家也能借此实现市场信息交换、协商发展计划、推动产业协作等功能,进而在产业转型与经济发展中持续扮演积极介入角色。从社会科学理论脉络予以概括,发展型国家的要旨在于:便于专业化行政机构及其技术官员体系与市场主体开展有效协作及信息互动,从而以组织化合作形态共同推动经济模式的发展转型。 作为一套高度体系化且持续演进的国家理论,发展型国家理论从实证视角对日韩等东亚国家“二战”后的经济腾飞现象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学理解释,其理论边界与学术影响力亦不断拓展。但是,伴随20世纪末全球化浪潮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在国家能力层面,日韩等发展型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引领调控与政治决断能力渐次削弱。不仅如此,从政商关系视角看,随着商业团体与产业集团的持续壮大,日韩等国的官僚组织体系日益被商业俘获,亦难以通过制度化互赖关系制定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的经济发展方略。据此,发展型国家的传统理论形态及其运行逻辑面临现实挑战,以日韩为代表的发展型国家的转型调整尤为值得关注。 (二)发展型国家理论的本土化阐释 国家理论的相关研究早期未将中国实践纳入发展型国家的经典范式。但是,在日韩等国发展主义特征日渐式微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与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特征日益鲜明,为新一轮发展型国家理论建构提供了鲜活经验。从中国的发展经验看,伴随改革开放与央地分权进程,各级地方政府围绕经济增长展开竞争,国家层面尤为强调经济发展带来的绩效合法性,这构成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与意识形态基础。尽管中国政府在干预手段、市场结构与产业政策等方面,与发展型国家的经典范式存在若干差异,但诸多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发展实践,将有力推动对发展型国家传统理论的反思,进而深化对发展型国家相关学理的理解。 当前中国的发展实践,尤其是高质量发展的探索转型,充分借鉴了东亚发展型国家的经验;在既有发展型国家理论框架下,中国的经济增长与高质量发展实践至少从三个维度对传统理论形成革新突破,呈现出自身的鲜明特征。首先,在中国特色党政体制下,党的领导与政府发展职能高度协调统一。在“党的领导—高质量发展—有为政府”的制度逻辑链条下,中国共产党作为肩负国家发展命运的使命型政党,能通过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蓝图设计有效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借助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动态调整锚定各级地方政府的有为方向,推动发展议程从粗放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及时转型,从而有效抵御外部国际环境的消极影响。这不仅是国家能力的集中体现,更是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的最大制度优势。其次,与东亚其他发展型国家相比,我国各级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介入,建立在公共利益与政策共识基础之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及产业政策制定,未受特定商业利益集团的影响俘获,始终以追求更广泛更长远的共同福祉为宗旨,从而呈现出鲜明的“中性政府”“泛利性政府”特质,这使发展型国家模式能在健康稳固的政商关系下始终保障国家自主性。最后,针对政府如何介入市场这一核心命题,中国特色发展型国家给出了“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全新答案。“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旨在实现市场竞争与政府干预的平衡协调,既要通过营商环境的培育与政策松绑激发市场机制活力,也要确保政府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新兴领域中有为介入的积极成效,在张弛之间切实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