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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来源:《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1-06 15:00:36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三)强调效能主义的行政法导向

与传统控权导向型行政法治体系相比,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显著特征在于,行政法治框架不仅需发挥约束权力的作用,更需为政府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开展有效干预与积极介入提供准则依据与规范支撑。因此,为保障行政介入手段与发展目标间具有因果关系,监管影响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效能评估工具,应在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证数据基础上,效能评估工具将对各类发展政策与干预措施的成本收益进行量化分析,以确保政策措施科学、合理、有效,为经济发展目标的稳定预期提供高质量保障。简言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治理念为传统行政法治体系注入了更加系统、明确的效能(绩效)主义思维,使现代行政法呈现出更为强调事实依据的实证化转向。

从我国行政法变迁史来看,早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便已提出“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成本收益分析在我国行政法治体系下并未发挥有效的规范约束功能。随着新发展格局下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经济、培育新兴产业等新时代命题的提出,具有规制影响分析属性的各类效能评估工具,在涉企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中被频繁应用。例如,在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成为有助于科学评价管制放松政策与经济发展目标之关联度及政策预期效果的重要机制,效能评估工具亦开始应用于涉企类执法事项等微观实践层面。《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沪市监办发〔2024〕529号)便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也有地方更为明确地规定,评估内容将侧重是否影响企业发展、是否影响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等方面。再如,在民营经济促进领域,浙江省、山东省、山西省等地制定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均明确规定了涉企政策的定期评估制度,即通过评估涉民营企业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与实施效果,确保相关政策满足民营经济发展需求。此外,随着数字产业等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绩效评估机制也配套应用于各类新兴产业发展政策,以确保产业促进手段满足高质量发展的动态需求。

为满足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效能评估机制频繁应用于涉企政策中。在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框架下,效能评估机制将进一步提升涉企政策、产业发展工具、行政激励措施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适配度,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间发挥桥梁功能。效能评估机制高度依赖经验数据与事实依据,是保障政府干预有效性与科学性的重要支撑,也可视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更趋向实证主义、绩效主义的有力证明。当前,我国效能评估机制的法治化水平仍亟待提升,评估程序、数据来源、评估方法、评估效力等事项,均缺乏中央层面的统一规范指引。从长远看,我国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体系建构需重视绩效主义方法论,不仅要从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维度为绩效主义转型提供规范支撑,更需将效能原则融入行政法基本原则,从而突破传统行政法桎梏于合法性/违法性评价的单一思维框架,使效能原则跨越公共行政学与行政法学的学科藩篱,在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体系架构下发挥重要牵引作用。

(四)兼顾经济效率与非经济价值

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建构需要处理发展背后的价值选择与权衡议题,故有必要对“发展导向”作出更具实质性的理论阐释。我国经济在高速增长阶段更侧重追求效率目标,而新时代背景下对发展质量的高标准要求,意味着发展取向从价值一元化向价值多元化更迭。因此,在认知层面,需突破传统经济学以效率为唯一视角关注经济发展议题的局限,在分析经济现象时引入社会等非经济因素的价值变量。从学理层面看,高质量发展作为总括性理念,涉及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等诸多子系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需处理效率、公平、安全、共享等多元价值的协调平衡。高质量发展隐含的价值取向对行政法体系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需要以系统观念为指导,兼顾经济系统与非经济系统的协同发展,通过更精巧的制度设计来调适价值冲突,尤其不能忽视经济效率之外的“非经济价值”。

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如何在行政法体系下厘定“非经济价值”的内涵外延。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美国行政法学者理查德·斯图尔特认为,现代行政国家并非仅仅追求功利主义的财富最大化,国家对于市场的干涉也不是单纯以经济效率作为终极目标,公民德行、多元主义、共同体理念等非经济价值日益扮演重要角色。托尼·普罗瑟梳理了非经济价值及其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并将阶层融合、公平议题、社会团结等价值判断纳入非经济价值体系。相关域外研究对非经济价值的溯源性反思,在一定程度上为高质量发展本土内涵的界定提供了参照。与域外相比,中国特色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具有更深厚的宪法根基与价值依据。我国宪法第15条所蕴含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元规范体系,隐含着国家对于经济秩序、发展模式与价值取向的宪制判断。我国宪法中各类带有社会主义属性的非经济价值目标,也需通过规范转换,进一步纳入到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框架体系之中。

为适配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需求及对非经济价值的重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需嵌入价值权衡的制度理念,尤其在行政组织法层面,应为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构建更加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地方政府行为激励的变革转型,即不再以经济增长速度作为唯一评价指标,层级监督、考核评价等内部行政设计,均应将社会公平、生态文明等非经济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评价激励体系,以实现经济效率与非经济价值的协调。同时,在新质生产力驱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防范新兴产业对社会公平、劳动者保护等非经济价值产生潜在负面影响,需在绩效主义的评估机制与行政程序设计中融入价值权衡理念。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第67条规定:“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研究人工智能发展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方式、收入变化、社会心理,以及对就业结构、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持续积累数据和实践经验。市产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开展人工智能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简言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需要通过组织法、程序法的体系化再造,尽可能兼顾经济效率与非经济价值,从而有效回应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变迁与本土需求。


结 语

理顺“政府—市场”关系是现代法治的一项核心命题。对于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定位,私法领域已有较为充分的学术讨论,与之相比,传统行政法学更聚焦于权力控制的经典法治叙事,相对忽视我国政府在履行发展职能过程中的积极角色及能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本土国情与当下实践议题为导向,深入挖掘并广泛积累实证经验素材,讲好行政法治的中国故事,探索生成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学术概念与理论观点,适时向“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本土化研究”转型。

本文提出的“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学术概念与理论框架,以我国当前新兴产业政策、营商环境优化等前沿改革领域为切入点,粗浅勾勒出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主义轮廓与时代转型图景,可视为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次学术探索与初步尝试。“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概念具有较强学理塑造潜力,其既立足中国实践又面向世界,有望结合当下鲜活的本土法治实践,进一步发展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标识性概念。此外,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体系建构还需充分考量发展与控权之间的潜在张力,确保有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科学性,这需要行政法学界进一步厘清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与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等行政法释义学基础概念的关系,从而将高质量发展的多元价值理念真正融入制度设计。对上述议题的持续关注与深入探讨,是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学理框架进一步得到证立与完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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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