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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来源:《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1-06 15:00:36 | 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发展型国家理论的提出本质上源于对政府介入市场的学理性思考。中国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实践图景,尤其是其中“有为政府”的运行逻辑,为发展型国家理论提供了全新解题思路。无论从发展型国家模式的成功经验还是失败教训来看,国家能力(尤其是行政能力)都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前提要素。国家借助政企互动机制获取市场信息、塑造产业政策、推动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均需以充沛的行政能力为基础。可以说,透过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理论的层层理论迷雾,行政能力可发挥衔接发展型国家理论与行政法一般原理的学术桥梁作用;发展型国家理论下高度抽象的行政能力概念,需转化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规范架构与制度设计,尤其要在发展主义理念的指引下,借助行政组织法与程序法的各类创新机制,更好满足发展政策对政企互动与信息获取的需求,协调好政府与市场间的张力,切实实现国家介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干预有效性。换言之,发展型国家的理论范式与中国实践的有效结合,最终需依托发展主义的行政法治框架及其微观机制真正落地。


三、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场景例证

发展主义导向的行政法规范散布于诸多领域,若将学术视野进一步聚焦,近年来我国在新兴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核心领域的改革实践,以及政府与市场在具体场景中的互动,均在张弛之间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实践提供了鲜活例证。

(一)新兴产业政策下行政法治的发展主义策略

产业政策是发展型国家理论最关注的领域,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发展职能,长期借助发展规划、财政激励等各类产业政策与行政手段扶持引导特定产业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关注新兴产业尤其是数字产业的发展,产业政策转型背后映射出发展主义色彩鲜明的行政法治观。域外学者早已关注到产业政策蕴含的行政法范式创新潜力,并认为“传统行政法处于危机边缘,往往无法助力实现公共行政的实体目标,因此需要呼唤新的范式框架,产业政策恰好便是一个设计和畅想行政法新范式的适宜领域”。通常而言,产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产业基金、政策性贷款等政策工具运作,在实践中体现为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多种行政工具形态。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被视为一种发展实践,其本质上属于典型的资源分配议题,涉及经济效率、非经济价值乃至国家间竞争等复杂因素的动态平衡,亟需灵活的政策空间与裁量空间予以支撑。从我国长期实践可见,产业政策难以通过控权思维下的传统行政法框架调控,因为对于产业政策的调控而言,关键不在于司法的事后拘束,而在于从制度源头供给充沛的行政能力,兼顾合法性与有效性,确保产业政策的设计实施能切实实现有效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预设目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具体产业政策工具而言,中央层面的政策文本强调税收优惠、产业基金等政策机制对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地方层面围绕数据产业(尤其是人工智能产业),亦有类似立法规范与政策设计。除差异化产业政策工具外,数据产业领域还高度重视产业链协同、产学研协作等普惠性产业政策工具的运用。需特别指出的是,全国各地推广的“算力券”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杠杆。“算力券”通过费用折抵与经济激励的设计模式,旨在有效调动中小企业购买和运用算力资源的积极性,对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可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助推效果。

新兴产业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实践中通常面临更为突出的信息匮乏问题。依据发展型国家理论的解释,发展型国家通常依托后发优势,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其对传统产业的政府介入机制相对更有效,但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干预往往更困难。这是因为,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呈现更高不确定性,且各国几乎处于同一起跑线,后发国家的产业政策设计缺乏“可模仿的目标”,政府部门因信息不足更难预先设定政策标准并实施有效监督。因此,从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视角看,我国新兴产业政策的制度设计对行政法治框架提出了更高要求,需培育更充沛的行政能力与更完善的信息汲取机制,以适配新兴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既需要政府超前规划引导、科学政策支持,也需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等微观主体不断创新,是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共同培育和驱动形成的。”除提升行政能力以适配政府积极作为的发展取向之外,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还需适时界定政府干预边界,处理好“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协同关系;应加强公共技术研发、产学研协作等普惠性产业政策工具的运用,并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差异化产业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因过度干预对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消极影响。此外,还需借助效能评估等行政程序机制,对产业政策工具进行事后评价与动态调整。以新兴产业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领域,为发展主义的行政法规范提供了最佳实践场域。在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体系下,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的政府干预措施,是建立在信息能力与行政能力基础上且以不对市场公平竞争构成妨害为前提的“全局协调”。

(二)营商环境建设中行政法治的发展主义理念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经济增长引擎的传统模式,需逐步转型为以塑造营商环境为驱动力的新发展模式。我国围绕营商环境开展的优化改革实践及相应的行政法治策略,深刻体现着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理念。从“政府—市场”二元角度,营商环境优化改革首先需重塑政商关系。周黎安在相关研究中揭示了中国特色政企关系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核心角色。在他看来,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发展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区增长联盟”,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但也导致地方层面政商关系的法治边界较为模糊。如何通过强化法治化、制度化要素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成为新发展理念下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改革方向,也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建构提出了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精辟地概括出新发展格局下的新型政商关系。从发展型国家理论视角阐释,新型政商关系对“亲”“清”的双重要求,恰好回应了“嵌入式自主”的两层内涵:“亲”指向政企沟通与交往互动,体现了政商关系中的市场嵌入性;“清”要求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恪守权力边界,体现了政商关系中的国家自主性。据此,我国当前营商环境优化改革中,关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规则建构,既强调政企沟通机制等与市场嵌入性相关的内容,也通过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等手段防止权力寻租与利益俘获,进而大幅提升国家自主性水平。例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8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各地制定的营商环境条例中,亦有类似规范设定或变通创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从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视角看,其面临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在行政程序法框架下优化设计政企沟通、意见征集等程序机制,如何在内部行政法框架下协调衔接政商交往的禁止性规范与党内法规,推动建构“亲清”政商关系的政治要求转化为行政法治基准,使拘束公权力与助力经济发展有机融入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体系。

从微观视角看,营商环境建设亦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涉企类行政行为的结构变化。在有效市场的诸多外部制约因素中,影响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仍居首位,精简涉企类行政许可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内容。我国营商环境改革进程中广泛应用的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一业一证”等许可创新与政府简化模式,大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行政负担与准入门槛,具有鲜明的放松规制与发展激励色彩。营商环境优化改革亦强调实行首违不罚、免罚清单等涉企类行政处罚的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审慎适用处罚工具,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宽松的制度环境。涉企类行政检查同样依循这一法理,营商环境优化改革高度重视通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与便利化举措,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发展可能造成的负担。总之,上述涉企类行政行为的适应性调整,均着眼于实现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可视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微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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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