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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来源:《法学研究》2025年第6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1-06 15:00:36 | 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如果说新兴产业政策体现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积极能动面向,营商环境优化的改革实践则反映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相对消极克制的一面。“亲清”政商关系的宏观建构及涉企类行政行为的微观调整,均表明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设计旨在降低发展型国家范式下权力滥用、市场寻租及政商关系逾矩的风险,进而缓解国家自主性与市场嵌入性之间的潜在张力。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行政法治建构尽管与“侵害防御”旨向的传统行政法体系显著不同,但仍隐含权力限制的基础要素。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客观法目的,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需为“有为政府”的积极作为厘定法治边界,防止“有效市场”的自发功能受外部因素干扰,从而在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之间保持角色平衡与适时互动。


四、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核心制度特征

发展导向型行政法治理念在数字产业政策、营商环境建设等本土化场景中均有鲜明体现,其运行机制及法理基础与控权导向型行政法治理念存在显著差异。但是,上述碎片化、场景化的描述仍需从法理高度进行提炼,从中总结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特征与中国经验,以便构建契合中国实践的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理论框架,为行政法治实践提供更系统的法理支撑与方向指引。在一般学理层面,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对行政能力的关注,是行政法学与发展型国家理论对话衔接的桥梁,也是其最核心的制度特征;在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等具体维度的制度构建中,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高度重视内部行政制度设计,这正是绩效主义导向下行政法治转型的具体体现;在当代中国高质量发展语境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需直面发展模式的价值选择与协调平衡,也必须始终围绕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求展开具体制度设计。

(一)以信息为媒介的行政能力建设

在发展型国家的理论叙事下,信息匮乏是发展政策难以奏效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能力不足常体现为政府缺乏足量的市场信息,难以有效指导产业发展以实现经济增长。因此,发展型国家模式的成败关键,在于国家能否依据动态发展任务建立适配的政企互动机制,从而有效收集市场信息、制定科学恰当的产业政策,并借此降低发展政策议程中的不确定性。琳达·韦斯在发展型国家的理论框架下提出“国家内部信息能力”这一学理概念,以强调高效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处理机制对于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与之类似,封凯栋、姜子莹等学者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践提出的“国家工业理解能力”,指的是行政主管机构“对特定产业内技术整体状况、关键技术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国家工业理解能力”这一概念格外强调行政机构对相关产业的专业化认知与信息获取水平,从市场信息维度进一步深化了行政能力的学理内涵。据此,信息要素在行政能力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只有在市场信息供给充分有效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借助行政能力更好地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尤其是在新兴产业领域实现产业政策的精准介入,同时避免政府的盲目干预与过度干扰,从而在发展型国家理论框架下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互补优势。

具体到政府发展职能的运行实践中,为保障信息供给、信息分析以及基于信息运用的决策的有效性、科学性及精准性,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结构性安排需以行政能力建设为主要目标、以信息为核心要素,从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等多重维度展开具体制度设计。相较于秩序行政、给付行政等传统行政法领域,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框架体系及其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预测属性与前瞻属性,行政机关在此过程中拥有较大裁量空间。因此,以足量信息为媒介基础保障发展规划的科学性与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尤为重要,此外,还需借助实证信息开展治理绩效的事后评估,实现对发展政策及其行政法治框架的动态调适。

在信息要素的媒介与赋能作用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对行政能力的需求更为具象化。具体而言,在行政程序法等层面,发展导向型行政法需通过更审慎的义务设定与程序配置,促进市场信息的有效生产与合理利用。例如,应明确市场主体的数据报送义务,借助信息共享与分析机制生成更为具象化的市场数据画像,助力行政机关实现更精准的政策介入。此外,还需总结各地的规范创新实践,通过程序创新构建更适宜的新型政商关系与政企合作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与企业保持良好的信息互动与沟通协商,帮助行政机关更有效地获取市场信息与前沿知识。考虑到发展政策通常涉及资源分配问题,为防范政企互动可能引发的信息屏蔽与利益冲突,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决策程序机制需为普通公众与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反馈与表达渠道,借助公众参与程序提升信息来源的多元化与透明度,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体系下的行政能力建设注入民主要素。信息获取与专业分析等行政能力,还需适配高度专业化的行政组织体系,方能更好发挥作用。尤其在新兴产业领域,专业化行政机构在提取、过滤前沿信息及促进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培育更具科技素养与专业能力的行政组织及公务员系统,已成为各国政府在数字信息时代下面临的共同课题。就此而言,发展导向型行政法也蕴含了组织法层面的任务设定。

(二)重视内部行政的制度设计理念

发展型国家理论高度重视科层组织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助力作用,查默斯·约翰逊对日本通产省这一组织形式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刻画,说明发展型国家理论自始便将内部行政架构置于制度聚焦点。彼得·埃文斯等人的研究表明韦伯式的科层组织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紧密的正向关联,在此基础上,该研究进一步指出,行政系统的技术与组织能力是发展型国家模式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影响要素之一。除专业化组织机构外,发展型国家理论亦高度强调技术官员的能动作用,发展型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拥有与经济发展职能相匹配的贤能科层体系。与发展型国家对科层组织结构的关注相呼应,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设计同样需聚焦于行政组织、公务人员等内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尤其需将行政机关的内部特征(如管理架构、组织协调、文官体系等)纳入行政法治的核心要素并予以剖析。

为满足多样性、动态化的公共行政需求,更有效地履行具有发展主义色彩的行政任务,行政组织体系需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构建并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建构需重视以下内部行政议题。

首先,从央地关系与举国体制的宏观视角看,应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发展职能进行体系性整合,通过制定国家发展规划等手段,适时强化中央的统筹调控,适度化解过往由地方政府主导经济增长与发展议程所引发的资源错配等潜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强调要“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因此,需充分发挥我国党政体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尤其在新兴战略产业与相关经济领域,探索通过“新型举国体制”的组织协调与资源配置模式,更高效地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其次,从组织机构设置维度看,为顺应当前以新兴产业为动力引擎的新发展理念,需设立更具技术性的专业行政机构,并持续提升组织机构的行政能力,以适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例如,2023年国家机构改革专设国家数据局,旨在强化对各领域、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协调引导,有效发挥数据行政部门在新经济模式下的组织统合功能。再如,202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门成立低空经济发展司,依托该机构的专业化能力,系统应对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的发展挑战。这些均是行政组织机构为适配新经济模式的更新迭代与高质量发展任务的变迁而作出的动态调整。

最后,有必要将科层组织内对公职人员的激励监督机制纳入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关注范畴。针对公职人员的晋升激励与绩效考核,需契合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内涵,构建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元化领域的激励体系,避免将经济增长速度作为唯一评价指标。相较而言,设计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竞争机制,远比设计服务于GDP增长的竞争机制更复杂。要实现对高质量发展的多维评价,需对行政组织法作出更精细的设计。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在第10条中规定,“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这种政绩考核要求的变化,体现了从“为增长而竞争”到“为高质量发展而竞争”的时代转型。此外,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还需培育科层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为政府的积极介入提供科学支撑,并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为公职人员介入经济活动划定边界,从行政组织法维度为“亲清”政商关系确立更加明确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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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