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杨贝 | 司法裁判一般人原则的证成与适用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27 13:39:03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历史上大多数法律的选择是取法乎中,以尽可能实现普遍遵从。这背后考量的是法律与人性勾连、反制的复杂关系。不论人们对人性采取本善、本恶还是无善无恶的假定,法律都要面对一己私欲与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冲突。现代法律既要满足人性最基本的生理、心理需求,又必须遏制欲望的无度膨胀。如何在法律与人欲之间找到平衡之道,是法律人面临的亘古难题,而一般人原则不失为次优的答案。人性之幽微深远、捉摸不定,使得对它的探究难有定论,在准确认知不可得的条件下,遵从大多数人的认知是退而求其次的选择。鉴于此,作为大多数人的化身,一般人代表着一种认识论、方法论。从认识论的角度,基于一般人立场更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一方面,一般人是特定历史文化传统中人的化身,代表一个社会最受认可的价值准则。从一般人立场作出的判断,就是依循特定社会主流规范作出的判断,因而最具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一般人意味着从众,可以有效地利用集体累积的知识,提高个体的适存度。在日常话语实践中,“一般人”与“常人”“正常人”的换用亦说明一般人是评判事物正常与否的标准。总之,一般人原则所代表的认识论、方法论,使得据其所作的判断最具可行性,能够有效避免强人所难的困境。

(二)明晰一般人原则的适用要求

作为裁判规范,一般人原则主要用于司法裁判活动,是裁判者评价争议行为的法律依据,其适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一般人原则的适用应为显性适用。针对以往隐性适用一般人标准产生的种种弊端,司法适用一般人原则的第一个要求即为显性适用,要求裁判者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诉诸一般人原则。这一显化具有多重重要意义:首先,是明确裁判者的价值立场;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明确讨论的对象与讨论的方式,将有关一般人假设的讨论纳入法学方法论的框架。以往的隐性适用模式使得有关一般人的讨论无从着手,裁判者有关一般人判断的正误以及该判断对于最终裁判结果的影响缺乏基本分析框架。在一般人原则确立后,有关一般人的判断及其司法适用可以原则适用相关的方法论为分析框架,既给了裁判者思考的根据,也为受众的评论指引了方向。

第二,一般人原则的适用应满足两类前提条件。作为基本原则,一般人原则的层级介于公正、自由等代表基本价值的原则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部门法原则之间。因此,适用一般人原则的前提有两类:一是没有具体规则及部门法的原则可以适用,二是具体规则或部门法原则的适用将导致不正义的结果。第一类前提与通常的原则适用前提近似,值得关注的是,此处涉及一般人原则与部门法中一般人标准的关系。鉴于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如果部门法已就一般人标准的适用作出明文规定或已形成默认的共识,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优先适用部门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类前提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侧重解决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问题。在“钟汝更诉夏文成夫妇质权纠纷案”再审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2条第2款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不宜再适用于动产质权。“钟汝更在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后既不履行债务,也不向债权人提出行使质权的请求,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九年后以债权人未及时行使质权为由,起诉要求无偿取回全部质押财产,不符合一般人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也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由此也能看出,一般人原则作为公平、诚信原则的下位原则,其主要功能为,为公平、诚信等基本价值的诠释提供基本立场与方法。

第三,一般人原则的适用过程应被清晰地纳入方法论的轨道。方法论的意义在于使法律判断形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可被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法学方法论的经典议题。现有关于原则适用的基本共识已能为一般人原则的适用提供必要的方法论支持,避免法官在适用一般人标准时过于自由地想象。原则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需要将法原则具体化为法陈述或法制度。就一般人原则而言,其适用的核心步骤是在个案中合理地构建一般人假设,将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方式具体化为特定情境下可能会有的认知和行为。

一般人原则的具体化有两个基本支点:情境法与换位法。情境法是基于个案特殊情节构建情境,在此基础上对一般人可能具有的认知、做出的行为进行构想。换位法主要是指裁判者需要换位思考。合理构想一般人的可靠路径是亚当·斯密、努斯鲍姆等人给出的“中立的旁观者”“明智的小说读者”等方法。借助这些方法,裁判者可以先将自己换到当事人的位置,思考当事人的认知、行为是否合乎一般人;然后可以将自己放至一般社会公众的位置,对当事人的认知、行为的合宜性作出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共情思考十分重要,此处的“共”更多是与一般人共,由此才能就一般人在特定情境下可能的认知、行为作出合宜判断。

具体化的另一核心要求是就具体化提供理由。就一般人原则而言,其适用的关键在于证成裁判者结合个案对一般人的认知、行为作出的假设。一般人假设的证成尤其需要关注有关普遍听众、特殊听众、特定理想听众的界定与区分,防范裁判规则地方化、个别化的风险。防止借由一般人构想,对国家法进行歪曲或限制。例如,以某地普遍存在买卖土地而不办理产权登记的做法为由,认定一般人未办理土地产权登记系合理行为。以某地居民普遍存在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做法为由,认定一般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合理。对于一般人认知、行为合理与否的认定不能局限于特定时空,而应以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的效力范围为基准。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裁判者在围绕案件争议构想一般人时,应基于对一般中国人而不是某地一般人的设想。


五、结   语


在法律方法规范化的背景下,一般人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在司法裁判领域确立从一般人角度思考的思维方式。从一般人角度思考本身就是一种方法。从强化说理的角度看,作为原则的一般人标准可以为判决提供更有力的论证支持。首先,将一般人标准作为原则明确地写入裁判文书,可以让正义实现的过程看得见、说得出。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诉诸一般人原则,可以更为清晰、完整地呈现法官的判决思路,更容易赢得认同。其次,从理由强度的角度来看,一般人原则的说服力显著高于裁判者个人就一般人言行作出的具体假设。论证是一个不断给出理由的过程,最后给出的理由如同最后一张多米诺骨牌,它能否立住,决定整个理由链能否成立。一般人原则就是支撑裁判者有关一般人推理的关键。

从一般人角度思考也是一种立场,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立场的确认与宣示。一般人原则表明司法裁判不能只是从法律条文出发的纯粹理性的演绎推理,而必须立足社会生活的客观实际。裁判者应当正视人性固有的局限,认清普通人真实的认知能力与行为边界,避免脱离现实的理想化判断。从系统论的视角看,一般人原则构成法律系统向社会系统开放的耦合通道,推动二者之间的信息交换,动态平衡法理与情理,促成法律共识与社会共识的双向调适。

一般人原则既是现有法治精神的自然衍生,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题中之义。将一般人原则确立为我国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司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司法公正的举措,也是完善中国特色司法裁判制度,构建中国自主的司法裁判理论的重要探索,更是基于中国本土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实践理性,对司法实践中默会的经验进行学理提取的尝试。由是观之,本文的探讨不失为一次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构建的有益探索。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