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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冠男 | 论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慎刑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9 16:33:37 | 5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从法律史的视角考察,谦抑概念泛化与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当代国人在使用谦抑术语时,内心所指涉的往往是本土传统慎刑概念所欲传达的价值取向,即一种关乎治国理想与秩序构建的宏大愿景。慎刑之所以能够承载如此厚重的意涵,源于其本身作为自主概念的广阔性与复合性,是一种根植于中华文明结构的综合概念。与之相比,谦抑作为刑法术语,有其特定规范功能,不宜承担超出部门法的综合期待,否则易与其原旨发生紧张。因此,当谦抑越出部门法的边界,试图介入国家治理的其他领域时,便显得力不从心。而慎刑概念在话语上的确“隐”入幕后,但实际也已“隐”入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实践中,构成一种日用而不知的“显”。在这一意义上,慎刑不仅是一个本土自生的概念,更已沉淀为中国人的一种精神气质,融入了对人命敬畏、司法宽仁与社会和谐的深刻追求。这并非贬低谦抑,而是主张概念的功能分化。正是因为外源概念无法完全承接慎刑所固有的文明厚度,后者在当代中国治理话语中的回归才显得尤为必要,并可为谦抑等现代法治原则提供本土文化语义与价值支撑。

(三)慎刑与既有谦抑概念间的互补与配合

时下谦抑概念已获得广泛的理论承认与实践适用,慎刑的复归并非要、也无法取而代之。这提出了一个更具建设性的问题,即慎刑所承载的文明厚度与谦抑所彰显的法律技术,是否存在互补与配合的可能,从而塑造更具文化自觉与理论自主性的本土法治话语。

慎刑与谦抑之间的差异,使二者的互补成为可能。其一,二者的诞生逻辑不同。慎刑概念深植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与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政治传统之中,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技术原则,而是源于天命信仰、服务于国家治理整体目标的伦理要求,是从哲学世界观到政治伦理、再具体化为法律准则的连贯脉络。而谦抑概念诞生于西方启蒙运动以降对国家权力的深刻警惕与自由主义思潮之中,其原始出发点即是对刑罚权这一“最可怕的权力”的戒备与限制。诚如学者所称,“18世纪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制度和专制统治的批判催生了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核心的谦抑主义”。可见,慎刑侧重伦理与治理整体的贯通,谦抑侧重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其二,二者的核心目的不同。虽然二者都表达对人道的追求,但谦抑的侧重点在于通过限制刑罚权来保障自由与效率,其公正追求主要依托罪刑法定、比例原则等规范机制实现。与之相比,慎刑中的“敬慎庶狱”“不冤不纵”“世重世轻”,不仅突出了公正,而且其内蕴的中庸之道也体现出对和谐的追求。其三,二者的运作逻辑存在伦理性与技术性之分。慎刑要求司法者作为一种道德主体,需具备“哀敬折狱”的仁恕品格与“哀矜勿喜”的内在德性。而谦抑则更倾向于作为一种客观的、技术性的法律原则,强调通过比例原则、罪刑法定等法律技术构建外在的约束机制,其运作依赖于制度的精密设计而非主体的道德内省。其四,二者内涵的广度与深度不同。传统慎刑概念的语义范围不仅关乎刑罚的限度,更包含了司法者作为权力行使者的自我约束、受刑人作为可教化主体的尊严保障,以及司法过程对于社会关系这一“伦理共同体”的修复功能。与之相比,谦抑的原概念则更多地被限定在刑法领域,其内涵相对聚焦。当然,这并非内涵上的孰优孰劣,而是概念功能与适用场域不同。

上述差异决定了在二者的互补配合中,慎刑概念可主要发挥构建本土法治话语的独特价值。慎刑概念所承载的深厚历史积淀、哲学综合性与伦理温度,使其相较于谦抑这一外来概念,同强调集体秩序、道德教化与关系和谐的中国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具有更深层次的契合度。这些特质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更具文化亲和性与理论自主性的中国法治路径。不过,慎刑概念内涵的广博与性质的多重,使之难以在当代司法实操层面提供一套标准化、技术化的适用规程。而恰恰在这一层面,谦抑概念展现出专业优势。它自诞生之初,便是作为刑法学基本原理而存在,其内涵清晰、边界相对明确,紧紧围绕着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条件与限度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谦抑源于启蒙思想家对权力滥用的深刻警惕,如贝卡里亚指出“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后经由提炼与发展,已成为一套可被精确阐释、并有效融入犯罪论体系与刑罚论建构的概念工具。我国刑法学者在引入该原则后,亦迅速将其与本土实践相结合,显示了其作为技术理性的卓越适应性和实用性。

慎刑与谦抑并非彼此排斥、非此即彼的竞争性概念,实则可构筑成为一种层次分明、功能互补的协同体系。我们倡导慎刑概念的回归,并非意图取消或替代谦抑原则,而是旨在对其进行价值定位上的校准与功能边界上的明晰,实现价值统领与技术落实的辩证统一。这也能够有效回应刑法学者反思谦抑主义的走向时提出的,“在社会本位的价值体系以及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法律文化背景下,面对新时代社会变革的洪流,有必要对刑法谦抑主义进行重新审视,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当然,提倡慎刑并非简单地向传统回归,而是立足当代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与法治发展阶段所进行的一种价值重拾与话语重建。具体而言,当刑法谦抑性在当下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出现越界与泛化,以致模糊其本身应有的功能之时,慎刑作为植根于中华文明,融贯哲学、政治与法律多重意涵的更高位阶概念,恰可为其提供深厚的价值根基与伦理约束,从而促使谦抑回归其作为刑罚权限制原理的本来的、专业化的定位。进而,若对慎刑这一古老智慧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将其作为统摄立法与司法领域活动的高位阶理念,则能够有效纾解当前因谦抑话语滥用所带来的理论困惑与实践摇摆,更于宏观层面为构建具有文化主体性的本土法治话语与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与此同时,谦抑则可凭借其概念清晰、逻辑严密及可操作性强等特质,承担起将慎刑所蕴含的“仁恕”“中道”及“恤刑”等宏大伦理叙事转化为一套可供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解释、论证与裁判中精准使用的技术性语言与规范性标准。


五、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这为法治传统的现代转换指明了方向。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命题下,如何从本土法治资源中提炼具有解释力与生命力的标识性概念,已然成为学界必须直面的理论任务。慎刑正是一个贯通古今、兼具历史厚度与现实回应的典型概念。作为贯穿中华法系历史演进与近代转型的本土概念,慎刑不仅天然具备语言与文化基因上的认同优势,更体现出伦理上的节制性、功能上的教化性与价值上的统合性。这些特质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使其即便所处的法治语境发生深刻变迁,仍能够持续作用于实践,并深植于国家治理的内在脉络,具备融入当代法治话语体系的条件。慎刑的当代回归并非简单地“以古律今”,而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对其精神内核进行重新激活与话语重建。当代中国法治体系在价值理念、规范设定、实施运行与监督保障等层面所蕴含的慎刑基因,已为这一概念的当代转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若能进一步与“刑法谦抑性”等精细成果实现互补配合,慎刑有望作为一个立足本土法治的标识性概念,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扎根中国历史、回应现实问题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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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