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探索到新中国的刑事立法,虽未明文使用慎刑概念,实质上却表现出其在现代语境下的丰富内涵与功能续造,使之在与传统中国不同的法律空间中获得了新的适应性与合法性。 (三)晚近外来概念引介中的慎刑色彩 传统慎刑概念虽然在法治实践中从未退场,但在近现代法学知识建构中,其地位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渐退居边缘。而与之相近似的谦抑概念,在晚近学术引介与立法实践中成为显性表达。“一般认为,中国刑法学理论中的谦抑性概念是从日本传入的,由最初有些别扭的新术语逐渐成为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概念。”倘若从法律史的角度细究,此处有两则问题值得思量:一是日本在历史上长期从属于中华法系,正如梁启超所言“故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日源概念的诞生与发展未必不沾染中华传统色彩;二是外源概念的引入需经本土学者的阐发,这一过程未必不受本土社会文化的影响。 若讨论以上问题,需先回顾刑法谦抑性的缘起。18世纪中叶,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批判欧洲的残酷刑罚,提出“罪刑法定”与“刑罚目的论”命题,作为警察国向法治国的演进标志,构成了现代刑法的适用边界。其后,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新派学者进一步突破报应刑观念,推动着现代刑事政策的诞生。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须建立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包含着国家刑罚权的自我限制,以最小成本实现刑罚干预的最大效果,谦抑即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理念。在进入刑法理论之前,其作为一个伦理规范术语,经典释义为“谦虚卑下,自我克制”。日本刑法学者宫本英修将其移作刑法学术语,率先将谦抑从伦理规范转化为刑罚理念。平野龙一则从三个层面出发,重构了谦抑的理论内涵:第一,刑法具有“补充性”,强调出于刑罚的社会效果考虑,将其作为道德等其他非正式控制手段的高位次规范选择;第二,刑法具有“不完整性”,刑法不能完整地呈现人伦体系,而是仅限于严重侵犯法益且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行为;第三,刑法具有“宽容性”,即在现代自由主义构筑的市民社会中,“每个人必须对来自他人的伤害有某种程度的忍受”。平野的刑法理论对于谦抑的阐述更加系统化,影响也更为深远。 再来看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对日源概念的影响。近代法史学者杨鸿烈引用日本学者小早川欣吾的观点,指出日本法律受中华法系一千六百余年影响,即便其已转向欧陆法系,然而“中国法律在日本法意识之深刻影响,自远久之过去以讫现在,尚未完全停止”。如其所论,胜本勘三郎早年阐述刑事政策时,便有意识地融入中国古代刑法理念:“刑事政策这一术语虽然是近世才出现,但探求通过国家制度消弭犯罪的观念,早在数千年前即已萌芽。《尚书·大禹谟》有‘刑期于无刑’之训……”中国古代法哲学的影响,在团藤重光的论述中同样得到印证。他认为,国家的犯罪政策指向消除犯罪原因自身,其本质上是“超越刑法的问题”。西原春夫教授谈到刑法的功能和边界时更明确地指出,宗教、道德、习惯等各种社会规范本身就承担着维持秩序的功能,过度依赖刑罚则反映了治理能力的缺乏。这些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日本学者话语中的谦抑概念,本身便具有一定的中华传统慎刑的综合色彩。 受苏联模式影响,我国虽然早在1957年即有学者提出慎刑的概念回归,却未被采纳。甘雨沛、何鹏于1984年合著的《外国刑法学》较早将刑法的谦抑引入汉语学界——“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或压缩”,在“伦常犯、风俗犯、宗教犯以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犯之类”进行去犯罪化,即体现着“法治国的法制‘谦抑原则’”。此处的“谦抑”虽然以汉字形式出现,但在概念上仍属未经翻译的日语借词。进入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效益优先的价值观、成本利益分析的思维方式,替代了以往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推动着中国法学进行自我更新。一方面,刑法学者敏锐地意识到,必须实现刑法观、犯罪观与刑罚观的整体转型,使其从计划经济、阶级斗争的框架中释放出来,继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一段时期内确立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政策取向。“严打”是我国在早期治理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重建法律权威的必要选择。但随着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法治资源逐渐充裕,国家治理呼唤着法与时转。在这一背景下,谦抑概念的引入自然地承载了中国学者的国家治理关怀与时代自觉。不乏刑法学者先后围绕刑法谦抑性展开论述。其中,陈兴良将谦抑与公正、人道并置,将之定义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并将刑法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最后手段。张明楷则在平野龙一解读的基础上进行阐释,强调谦抑的中国路径应表现为在刑罚谦抑的前提下,容忍有限的犯罪化。这些论述奠定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于谦抑的认识基础。此外,马克昌观察到谦抑原则属于符合中国古代刑罚精神的现代表达,“我国古代文献非常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这种优秀的文化传统有必要发扬光大”。 事实上,中国学者对谦抑的引介和接纳,不仅关涉学理的传递,更出于一种深层的文化使命,意在主动服务国家发展与回应社会转型的时代需求,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繁荣。故对当代中国而言,尽管谦抑表现为刑法领域的具体原则,但其旨趣却在积极回应国家治理的效能与正当性等根本问题,而这也正是传统慎刑概念的核心关切。换言之,中国学者对国家治理的高度自觉与使命感,使得谦抑作为一个刑法概念被引入、被中国化时,天然地承接了传统慎刑概念的使命与功能。 四、慎刑成为当代标识性概念的理论证成 在经历了晚近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广泛引介之后,中国法学正步入一个以自主性为核心关切的新阶段,标识性概念的生产是其重要任务。笔者对慎刑概念的历史考察,从本土性与厚度的层面确认了其作为标识性概念的既有资格。然而,资格之具备尚不等于应然之成立,一种概念能否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真正发挥标识作用,还需在现实层面获得进一步的证成。慎刑具备成为当代标识性概念的应然性,至少基于三重理由: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蕴含着深厚的慎刑基因,这构成了慎刑具备标识性概念资格的现实基础;其二,谦抑概念虽与慎刑存在一定的亲缘性,却因承载了超出其理论原旨的本土期待而日趋泛化,为慎刑的复归提供了现实契机;其三,慎刑之复归可与既有概念实现互补与配合,共同回应中国刑法治理的复杂命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慎刑基因 一种概念若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标识性概念,仅有历史厚度与文化认同尚不充分,更需获得现行制度体系的实质支撑。“法治体系是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慎刑基因不限于某一部门法领域,而是贯穿法治体系运行的各主要环节。慎刑在传统中国本就兼具多重属性,涵摄刑事、民事、行政等多领域,融贯治理理念与制度实践。因此,当代法治体系对慎刑的支撑,也必然表现为一个多维度、系统性的结构,使慎刑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历史概念或文化符号,具备了成为当代法学领域标识性概念的坚实根基。 在价值理念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确立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与“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等法治追求,与慎刑概念中“民惟邦本”“仁恕中道”的精神内核形成深层的价值同构。经由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得到弘扬。这意味着慎刑价值理念已被纳入当代中国法治的思想谱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放在重要位置,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其内在逻辑与传统慎刑中“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民本关怀在精神气质上一脉相承。与此同时,“德法共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构成了对传统“德主刑辅”政治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如果说传统的慎刑是德政在刑罚领域的具体投射,那么当代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则为慎刑提供了超越刑事法之上的正当性根基。在这一意义上,“刑”的审慎不只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治国理政中德性要求的制度呈现。这种价值理念上的深层契合,使慎刑首先在法治体系的精神层面获得了安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