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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分析框架

来源:《中外法学》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03 15:18:58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从发展阶段论视角考察,发展型法治的确立契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邓小平同志曾精辟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始终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治建设必须服务于这一中心任务,通过确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制度框架,将发展的战略需求转化为稳定的法律保障。

从现代化理论的视角审视,发展型法治的兴起并非偶然,而是后发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规律性要求。亚历山大·格申克龙(Alexander Gerschenkron)的“后发优势”理论指出,后发国家可借助发达国家的技术、资本与制度经验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这种优势的释放需要强大的制度供给能力和主动的发展战略。发展型法治通过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外资、促进技术转移等机制,将潜在后发优势转化为现实发展动能。但后发国家若简单移植,忽视产权保护、创新驱动、权力制约等深层条件,易陷入“水土不服”或低效锁定。因此,发展型法治须立足国情,在借鉴经验中夯实基础制度,平衡发展导向与法治价值,规避制度陷阱,实现法治与现代化的良性互促。

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精辟揭示了发展型法治的核心作用机制,也即通过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为“首要任务”的落实扫清障碍、提供动力。同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深刻塑造了发展型法治的价值取向,推动其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转向服务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型法治始终紧扣“第一要务”与“首要任务”推进制度体系构建。《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市场经济立法,通过制度创新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完善与生产力的解放。

3.主导性并非单向决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展型法治虽居牵引与主导地位,但其作用实现仍然在于与控权型法治、治理型法治的持续互动。

缺乏控权型法治提供的权力规范与程序约束的底线保障,发展易滑向政策任意与权力寻租;缺乏治理型法治提供的社会稳定与风险化解的秩序支撑,发展将缺少可持续的运行环境。因此,发展型法治的牵引作用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它依赖于其他两种型式的协同配合,而非单向地决定后两者。发展型法治可以设定议程、提供动力,但不能替代控权型法治的边界约束和治理型法治的秩序供给。三种型式犹如交响乐团中的不同声部,发展型法治是主旋律,控权型与治理型法治则是协奏的和声支柱,三者交织共振。

(三)三种型式之间的张力及其化解

三种法治型式并非始终呈现和谐共振的状态,它们各自的价值取向与内在机理之间存在着结构性张力。认识这些张力的根源,理解时空条件对张力化解的制约,掌握动态化解机制,是理解三者协同演进的关键所在。

1.张力的根源

三种法治型式的内在结构性张力,源自其不同的价值取向与功能逻辑。

发展型法治追求效率与创新,以“快”为逻辑,通过突破常规加速变革,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推进制度创新,在改革开放初期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具有天然合理性,但可能因追求速度而牺牲规范。控权型法治强调规范与制约,以“稳”为逻辑,倾向于稳定预期、防范风险,要求权力依法行使、程序严格遵守、权利保障到位,但过度控权或致效率下降、制度僵化,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发展需求。治理型法治侧重秩序与稳定,以“安”为逻辑,优先维护社会秩序、预防风险、化解纠纷,但过度强调秩序可能抑制创新活力甚至限制正当权利。

三种型式不同的价值取向与功能逻辑,使得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中必然产生冲突。简化审批(发展)可能削弱权力制约(控权),应急治理中的快速响应(治理)可能突破程序约束(控权),创新激励(发展)可能与既有治理规则(治理)发生矛盾。这些张力,是法治系统内部不可回避的结构性特征。

2.时空条件对张力化解的制约

张力的化解不可一蹴而就,亦非一劳永逸;时空条件的差异,深刻影响着化解方式与效果。

从时间演进维度观察,不同发展阶段对三种型式的权重配置有着不同要求。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法治建设侧重经济立法,控权与治理话语尚未充分展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思路占主导,行政程序法体系的主要法律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才陆续出台。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社会结构复杂化,市场主体权利意识增强,“法治”概念开始被系统引入,控权型与治理型法治逐渐获得制度支撑。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系统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本文所概括的发展型法治、治理型法治、控权型法治的核心内容得以明确,三种型式在系统协同中实现整体跃升,从“单项突进”转向“系统集成”。这意味着,张力的化解需要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不可超越阶段追求某种理想化的绝对平衡。

从空间结构维度观察,不同治理领域对法治型式的需求亦存在差异。营商环境领域,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稳定预期与交易安全,发展型法治与控权型法治较为突出;公共安全领域,讲求秩序优先,治理型法治占据主导;公权力监督领域,控权型法治位居核心。此外,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亦存在对不同型式法治需求的梯度差异。东部沿海地区在推进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通常对发展型法治有较高需求,同时兼顾治理型法治以应对城镇化、社会治理等的挑战;中西部地区对治理型法治的需求较为迫切,但同样需要发展型法治支撑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这种空间差异要求避免“一刀切式”的配置,而应依据具体场域的特点,灵活把握三种型式的权重。

3.化解张力的机制与路径

张力客观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中国法治实践通过多种机制,有效化解了三种型式之间的冲突,使其转化为推动法治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是制度调适。通过制度创新,在同一制度安排中嵌入多种型式,使不同目标得以兼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出台,既强化了对决策权力的程序约束,又提升了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同一制度下,三重功能相互强化。

二是政策协同。通过顶层设计与跨部门协调,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放管服”改革同时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完善与市场主体活力激发,体现了政策层面的协同推进。这种协同并非自发形成,而是依靠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如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得以实现。

三是动态平衡。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可能对特定法治型式有所侧重,亦可通过反馈机制动态调整。发展需求凸显时,可适当让渡控权强度,比如早期经济特区通过授权立法突破既有规则,为制度创新留出空间;权力失范风险增大时,则要强化控权,党的十八大后反腐败斗争力度加大和权力监督体系加速构建就是例证;社会风险激增时,治理效能须迅速跟上,比如非典和新冠疫情期间应急法治体系的紧急扩容。这种动态调适,让三种型式在相互赋能中共同演进。

四是底线思维。动态调适过程中,始终有底线不可逾越。发展需求再迫切,也不能突破权力规范的基本要求,更不能以发展为名行权力寻租之实;治理任务再紧急,也要守住权利保障的底线,不能借稳定之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底线思维”,为张力化解提供了根本遵循:可以在效率与规范间寻求平衡,但不可牺牲规范换取效率;可以在创新与稳定间寻求平衡,但不可牺牲稳定换取创新。

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中国以发展型法治为战略牵引,以控权型法治为规范底线,以治理型法治为秩序支撑,较好地协调了后发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面临的结构性张力。三种法治型式张弛有度、复合互动,既保持战略定力,又激发实践活力,构成了中国法治道路的深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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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