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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法治型式的协同演进——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一个分析框架

来源:《中外法学》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03 15:18:58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法治型式之间协同演进的深层机理

中国法治道路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同时具备控权型、治理型与发展型三种法治型式,更在于三者之间形成了具有内在逻辑的协同演进关系。

(一)三种法治型式的有机联系

三种法治型式并非彼此孤立,亦非简单的功能叠加,而是在制度逻辑与实践演进中形成了紧密的有机联系,具体体现为耦合、依赖与塑造三个维度。

1.相互耦合:同一制度承载多重型式

由于单一型式难以有效回应现实中具有复合性的法治问题,三种法治型式常常耦合于同一制度安排之中。这种耦合机制使法治制度能够以较低成本同时回应多重目标,避免因型式分割导致的制度碎片化与资源浪费。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若各型式均构建独立制度体系,将导致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资源的分散,且制度间的衔接协调将产生高昂交易费用。而耦合使同一制度得以承载多种型式,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与相互掣肘。例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原先分散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的执法权限整合至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实现了“一制多型”:通过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约束了基层行政权力的行使(控权);通过查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环境污染等,维护了基层公共秩序和群众生活环境(治理);通过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基层经济活力(发展)。这一耦合模式实现了综合执法队伍中人员、装备、信息的共享,有效避免了多头分散执法下资源重复投入与标准冲突等问题,大幅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总成本。

第二,实现多重制度功能的协同增益。一项制度设计若能兼顾控权、治理与发展,可在同一框架内实现多重制度目标的同步优化。“放管服”改革即为典型:简政放权削减了非必要的行政审批(控权),放管结合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治理),优化服务提升了市场主体获得感(发展)。作为集中体现“放管服”改革成果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完善法治保障等内容融为一体,既明确了权力边界,又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信用监管等治理机制,还规定了减税降费、融资支持等发展促进措施,实现了规范、秩序与发展三重制度效能的协同增益。

第三,减少政策冲突风险。型式分割易导致不同制度取向间的冲突,进而引发结构性矛盾。过度强调控权,可能使秩序难以维系,同时阻碍发展;单纯倚重治理,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权利受损,同样危害发展;片面追求发展,又可能弱化控权,放任秩序混乱。耦合机制要求制度设计者在同一框架内统筹协调,兼顾多重目标。例如,在制定《数据安全法》时,立法者不仅考虑了数据安全监管(控权),还兼顾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发展)以及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治理)。通过将安全与发展、规范与效率等多重目标耦合于一部法律,避免分别立法可能导致的规则冲突与执行掣肘。

2.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内在逻辑

相互耦合回答了不同法治型式“如何共存”的问题,相互依赖则进一步揭示了“为何缺一不可”的内在机理。三种型式互为条件,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导致系统失衡甚至瘫痪。

控权型法治通过划定权力边界,防止治理滑向任意化、发展失去稳定预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行政权力监督等制度,通过约束公权力为治理和发展创造了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的程序规范,提升了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也为后续纠纷化解提供了制度依据。

治理型法治通过多元解纷、公共安全与基层治理,为整个系统提供必要的秩序支撑: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维护了应急状态下的社会基本秩序,并为控权制度的末端落实奠定了组织基础。缺乏这种秩序支撑,发展将难以持续,控权也难以落地;唯有在治理型法治着力创造的稳定社会环境中,市场主体才敢于投资、勇于创新。

发展型法治则为控权与治理提供了持续的目标导向与动力来源。例如,数字经济的崛起催生了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需求,推动控权由传统领域向数字空间延伸;营商环境的优化要求审批权更加规范,促使治理效能持续提升。反过来,控权与治理又为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框架和秩序环境,使发展不致偏离法治轨道。

3.相互塑造:持续互动中的动态调适

相互塑造聚焦的是“如何演化”的过程机制。三种法治型式在复杂的互动结构中相互塑造、动态调适,并由此实现共同演化。

中国控权型法治并非对西方经典控权型式的简单移植,而是在回应发展需求与治理挑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身特色。以权力清单制度为例,它既通过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行政程序体现了控权逻辑,又通过让市场主体清楚“什么可以不必审批”直接服务于营商环境优化。这种控权已不再是单纯限制权力的消极防御,而是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发展的积极机制。

治理型法治亦非传统“管理论”的简单翻新,而是在发展与控权的双向塑造中,演化出信用监管、多元解纷、智慧治理等新型制度样态,并不断调整制度边界与运行方式。以信用监管为例,它既作为一种高效的治理工具,通过信用分级分类实现差异化监管、降低行政成本;又受到控权逻辑的严格约束,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应用均需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程序规范,以防止信用惩戒的泛化与滥用。

发展型法治也在控权与治理的制度框架内持续调适。改革开放初期,发展型法治秉持效率优先,通过经济立法确立市场规则、吸引外资、促进增长。进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成为首要任务,发展型法治的内涵随之拓展:它不仅关注经济增速,更强调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意味着,发展必须接受控权型法治的约束,不能以牺牲环境、侵犯权利为代价换取增长;发展也有赖于治理型法治的支撑,公平的市场秩序、有效的产权保护、稳定的社会预期,都离不开治理效能的提升。

在相互塑造的过程中,三种法治型式不断调整各自的内涵边界与实现方式。每次制度创新都会打破原有平衡,又在新的条件下重建平衡,推动中国法治实现动态演进与持续发展。

(二)发展型法治的牵引作用与主导地位

发展型法治不单是三种法治型式之一,更在整个系统中发挥着牵引与主导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展开。从早期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和对外开放规则,到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民商法体系建设稳定交易秩序,再到新时代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科技创新法治保障和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服务高质量发展,法治始终深度嵌入国家现代化进程。同时应注意,发展型法治的主导并非单向、排他的,而是在与其他型式的持续互动中得以实现。

1.牵引作用的具体表现

发展型法治牵引作用的核心机制可概括为:发展需求转化为制度需求,制度需求推动型式创新,型式创新反过来支撑更高水平的发展。

从实践层面观察,这种牵引效应体现在多个领域。营商环境法治化倒逼控权型法治精细化、标准化,行政审批改革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均为发展需求驱动的制度升级;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平台垄断、数据安全与算法治理等新问题,推动治理型法治在新兴领域的创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即是直接回应。

在这一过程中,发展型法治不仅自身不断进化,更作为核心引擎牵引控权型法治和治理型法治协同演进,为它们设定核心议题,牵引它们围绕这些议题展开制度调适。

2.主导地位的理论根基

发展型法治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对发展不足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核心挑战的回应,它由此成为驱动、引领与整合整个法治系统协同演进的核心引擎。发展型法治的主导地位,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视角审视,发展型法治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科学运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一经典论述为理解发展型法治提供了理论基础。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将“发展”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明确指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并深刻阐明“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以法治为引领”。这些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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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