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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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警惕权利泛化、激励数据共享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生产者、控制者往往因经济利益倾向于垄断数据并阻碍数据要素的流通,因而有关数据商业化利用规则的不确定性首先会影响到各行业内作为需求方的中小微企业。数据驱动的创新也因此受到阻碍,从而不仅提高了市场信息成本与准入门槛,也降低了现有市场的可竞争性。这显然与我国的国家政策要旨相悖。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当前人工智能数据大模型发展为契机,基于可商业化利用数据多重私权属性与有限排他性的保护需求,在私法框架内坚持技术中立、FRAND许可、多重保护等原则下,主张数据的积极访问、有效流通与权益保护同步。在不轻易变革现有信息系统、规范制度与数据资源控制权以及管理格局的前提下,明晰责权利,适当提高侵权门槛,以最小成本促进数据要素资源高效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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