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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框架下基于交易之数据访问权的确立与体系展开
(一)数据访问权在数据商业化利用过程中的功能定位及其构造之必要
数据访问权在功能上通常被视为是缓解“数据孤岛”现象的一种制度手段,以便需求者能够“解锁数据”。如前所述,有学者倡议在法律上赋予相关权利主体以“数据产权”等财产权化的方式,以实现对数据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物权性权益的强保护。但该方案仅停留在理论构想阶段,实践基础并不扎实,且存在明显的数据界权成本问题。其后,有学者经由权利束维度的多重权益考量,并基于效率原则和对数据财产权论的修正,主张尊重权利人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创设有利于竞争且能相对控制数据使用权的权属。即实现数据单一财产权路径保护至多重权益保护之数据控制权进路的转变。然而,二者都容易导致数据垄断问题,且该问题在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将更为突出。就此,有必要基于数据特殊权益的多重私权属性,通过构建数据访问权之制度激励打破信息孤岛、盘活数据存量,从而更好地访问和利用数据(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