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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丨天津大学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根本遵循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5:50:01 | 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从通常理解来看,“加强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包括:审判机关与有关机关之间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如行政机关为审判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证据材料,审判机关为行政机关提供司法指引,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各方协同发力;在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等环节,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坚持“违法必究、责罚相当”的原则,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实现“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惩处”的协同发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戒体系,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蔓延。

2.体系解释

将该规定置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中,结合相关条款和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解读,能够明确其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看,该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法律责任等条款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完整体系。例如,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需要审判机关与有关机关协同配合,才能确保法律责任的有效落实;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条款,需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协同配合,才能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与此同时,该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整体理念相一致,体现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观念。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各方协同发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才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该规定明确了审判机关与有关机关的协同义务,为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发力”的生态环境法治格局。

3.目的解释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立法目的相一致,核心是通过强化审判机关与有关机关的协同配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惩戒体系,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与此同时,该规定的立法意图还包括强化各方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审判机关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有关机关依法履行监管、检察、侦查等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确保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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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第31—33等条款,作出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等规定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生态环境司法改革成果的权威性确认,也是未来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深化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本文通过解析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时代意义,梳理了建设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理论基础,并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对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的学理解释,明确了条款的内涵与外延,为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展望未来,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将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优化审判机构设置,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完善专业审判制度和规则,推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实现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审判机关与行政、监察、检察机关的协同发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结审判经验,创新审判方式,提升生态环境司法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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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