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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丨天津大学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根本遵循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5:50:01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通常理解来看,“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包括:一是依法扩大生态环境案件的受理范围,确保各类生态环境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受理和审理;二是提升审判质效,缩短审理周期,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三是加强审判公开,依法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审判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待优化之处,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2.体系解释

将该规定置于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体系中,结合相关条款和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解读,能够明确其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看,该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条款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完整体系。例如,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和适用范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的审判机制进行审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款,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起诉主体和标准需要人民法院通过专业的审判,准确认定损害事实和赔偿金额;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处罚措施,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公正的裁判,依法落实处罚措施。

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相互衔接,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具体要求。

3.目的解释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立法目的相一致,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升生态环境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公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从立法意图来看,该规定的核心意图是明确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中的核心职责,推动人民法院实现生态环境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与此同时,该规定的立法意图还包括推动人民法院发挥审判的延伸功能,通过公正裁判引导企业规范环境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例如,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规范环境行为,实现司法审判与法治宣传的有机结合。

关于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明确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的衔接,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效能发挥提供更加坚实的基本法律依据

1.文义解释

从字面含义来看,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核心是对现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优化、补充和规范,使其更加系统、完善、可操作。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适用范围、审理规则、裁判方式等,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列,明确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定位。

从通常理解来看,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三是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主体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定主体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对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其外延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起诉主体,界定哪些主体有权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组织等;二是明确适用范围,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哪些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违法行政行为;三是明确审理规则,制定专门的审理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适应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四是明确裁判方式,针对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制定专门的裁判方式,如生态修复、公益损害赔偿等;五是明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界定二者的适用范围、衔接机制等,避免重复诉讼,形成协同发力的格局。

2.体系解释

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相关规定置于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体系中,结合相关条款和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解读,能够明确其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审判、检察监督、法律责任等条款密切相关,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完整体系。

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要求。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适用范围和审理程序生态环境法典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整合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和功能,实现了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

此外,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相互配合,形成了公益保护与损害赔偿协同发力的格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侧重于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公益损害赔偿等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侧重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共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

3.目的解释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立法目的相一致,核心是通过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覆盖面,强化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遏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与此同时国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意图还包括强化公益诉讼的执行力,确保公益诉讼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公利益的保护。例如,通过明确生态修复、公益损害赔偿等裁判方式,推动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关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理解与适用

《生态环境法典》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协同义务,界定了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内涵,对于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具有重意义。本部分侧重对审判机关与有关机关之间的协同问题进行学理解释。

1.文义解释

从字面含义来看,该规定包含个核心内容:一是审判机关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二是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三“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审判机关”主要指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生态环境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关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同配合”是指审判机关与有关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案件移送机制”是指确保“该移必移”,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是指打破“信息孤岛”,让各部门“看得到彼此的数据”,确保衔接顺畅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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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