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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丨天津大学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根本遵循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5:50:01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还通过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分享我国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发展。标志性事件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昆明共同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大会通过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提出了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三大法治原则”“四项司法措施”与“三个工作着力点”,凝聚了国际环境司法的广泛共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关于加强案例交流的安排,双方商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及相关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版块,持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信息,将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与世界各国共享。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等领域的裁判规则,正在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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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并非偶然的司法实践创新,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涵盖法理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这些理论相互融合、相互支撑,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价值导向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目标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为建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提供了科学指引。

从理论逻辑来看,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目标导向,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对生态环境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生态环境审判的专业化发展;而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价值导向,确保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始终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服务于美丽中国建设。

)效率价值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高效化的理论支撑

效率价值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生态环境司法的重要追求。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司法公正之价值使命。效率价值理论认为,司法活动应当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审判效率的要求更高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不仅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还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持续扩大,增加生态修复的成本。因此,效率价值理论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的重要理论基础。

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通过实现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制度规则的专业化,能够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司法成本,符合效率价值理论的要求。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司法过程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体,效率的高低本身就体现出公正的一个方面。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在追求效率价值的同时,并未忽视公正价值,而是通过专业化的审判,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高效的审判流程有助于及时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因纠纷长期无法解决导致的生态环境长期受损。因此,效率价值理论不仅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

)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现实依据

生态环境案件与普通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传统的非专业化审判模式,而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化审判机制。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是基于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了现实依据和理论支撑。

如前文所述,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强生态环境案件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地质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因此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以及救济方案的选择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专业问题,这些问题的厘清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二是复杂性高生态环境案件往往具有侵害行为的二元性、侵害法律关系的复合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不特定性等不同于传统纠纷的特征。三是公益性突出生态环境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面临各种利益的识别、区分和平衡,尤其涉及私益和各种公益以及各类公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四是不可逆性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由于存在技术、成本乃至生态规律本身的限制,往往难以恢复,需要及时进行修复和补救。

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认为,对于具有特殊属性的案件,应当建专门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以适应案件审理的需求,确保审判质效。传统的非专业化审判模式,由于缺乏专门的审判机构、专业的审判人员以及专业的审判制度和规则,案件审理往往受制于专业技术问题难以作出判断,无法适应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而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正是基于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建立的,通过实现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制度和规则的专业化,能够有效应对生态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公益性,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因此,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现实依据,决定了生态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协同治理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运行保障

协同治理理论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协同论和作为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交叉的产物。协同治理理论致力于实现子系统或系统要素的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的平衡,认为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才能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协同治理理论强调治理权威的多元性、治理主体的平等性,强调各主体间的自愿平等,协调治理的直接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效能,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司法、行政、社会等各方协同发力,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协同治理理论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明确了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运行逻辑和协同路径。

协同治理理论要求,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应当注重各方主体的协同配合,注重部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例如,在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审判机构需要与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专业修复机构协同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监督修复工作的开展,确保修复效果实现;在跨区域生态环境案件中,环境司法协作是促进区域、流域环境整体性治理的重要保障。不同地区的审判机构需要协同配合,实现集中管辖、协同审理,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协同治理理论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运行提供了保障,确保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与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综上,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多维度、多层次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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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