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同时,专业的审判人员熟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和审判规则,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再次,专门的审判制度和规则能够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建立了专门的审理流程、证据规则、裁判标准等,针对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作出了专门规定,能够有效解决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例如,建立生态环境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缩短审理周期;建立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制度,及时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实践证明,实行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纠纷、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3.16天,较集中管辖之前缩短近50天;2024年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134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42天。 2.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审判的高质量发展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也是生态环境司法的基本要求。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通过实现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审判制度和规则的专业化,能够有效提升生态环境审判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首先,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生态环境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借助专业的检测、鉴定等手段,专业的生态环境审判人员能够对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专业证据进行有效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了因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例如,在土壤污染案件中,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土壤污染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判断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准确认定土壤污染的程度、范围和因果关系,为公正裁判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次,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专业的生态环境审判人员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熟悉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和适用规则,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正确适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则,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再次,统一的裁判标准能够确保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案件,制定明确的裁判规则,可以避免非专业化审判模式下的许多法律适用争议。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首创统一的包括碳汇损失在内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量核算方法,有效促推了此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还注重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3.有利于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作为生态环境司法的核心模式,有利于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首先,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少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正裁判,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以“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为例,涉案化工企业长期向沙漠腹地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对脆弱的沙漠地下水和土壤生态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在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的审理与主持下,涉案企业最终被判令承担高达5.69亿元人民币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损害赔偿金。这一案件不仅创下了当时国内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的纪录,更通过让污染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大幅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了强有力的司法震慑,切实发挥了专业化审判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中的法治屏障作用。 其次,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推动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注重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中,被告人使用电钻等工具破坏珍贵地质遗迹,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判令其连带赔偿600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受损自然遗迹的保护。这一司法裁判切实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转化为实际的生态修复成果,避免“一罚了之”,实现了向“恢复绿水青山”的制度转变,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能够有助于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通过与生态环境行政监管、专业鉴定机构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完善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体来看,在行政协同方面,福建等多地法院广泛推行“林长/河湖长+法官”工作机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线索双向移送与信息共享。在专业技术协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地方环境资源法庭普遍引入生态环境专业技术调查专家制度,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案件“鉴定难、鉴定贵”的技术挑战。在社会协同方面,人民法院受理并支持“自然之友”等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如在“云南绿孔雀案”中,人民法院裁判制止了可能淹没绿孔雀栖息地的水电站建设,拓宽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广度与深度。同时,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还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针对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在集中管辖审理全区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后,并未止步于判决,而是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监管和预防问题,向辖区阿拉善盟、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发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司法建议》。这份综合建议书围绕建立跨部门长效协同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完善监管体系等提出了具体方案,并获得了行政部门的积极采纳与回复。 4.有利于彰显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独特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作为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借鉴了国际先进的环境司法经验,又立足我国国情和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彰显了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独特优势。 从国际对比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司法起步较早,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但这些制度往往存在程序繁琐、成本高昂、覆盖面有限等弊端。我国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求,构建了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类型案件的集中审理模式,建立了协同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审判机制,既注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注重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既强调事后惩处,又注重事前预防和生态修复,形成了“预防—惩处—修复”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同时,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实践成果,也为全球生态环境司法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案件,通过公正裁判、创新规则,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与机制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云南绿孔雀案”作为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更在2021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评为世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向世界生动展示了我国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