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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来源:《人民检察》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3-17 15:25:26 | 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共同发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尤其在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为科学立法与公正司法等提供强有力支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而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中国特有的资源,十分珍贵,有必要“把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继续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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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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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都在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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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源都在先秦时期。那时,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开始萌生,有了最初的形态,并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先秦以后,这些元素从源发展为流,继续演进,逐渐成熟、定型。各种演进后的元素叠加,构成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比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产生于先秦时期,《礼记·礼运》作了表述,这一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社会理想的描述,既涉及个人、家庭,也有关社会,是一种人类的最高境界。以后,这一社会理想不断扩容,内涵更为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同样经历了产生于先秦时期,之后不断演进的历程。总之,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一个不断成长、积淀的过程,其中饱含了中华民族沿续数千年的自信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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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拥有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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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灿烂辉煌,优势明显,但要拥有现代价值,还都需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生存于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儒家文化等社会条件之下,不可避免地带有古代社会的烙印,而与现代中国并不完全融通。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理念,西汉的大儒董仲舒较早作了详细阐述。他在《春秋繁露·义征》中表达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天人之际,合二为一”。为了证明这一思想的正确性,他把自然界与人体、国家机构用相同数字联系起来,作为论据,加以论证。他在《春秋繁露·义征》中还说:


“求天数之微,莫若于人。人之身有四肢,每肢有三节,三四十二,十二节相而相接,而形体立矣。天有四时,每一时有三月,三四十二,十二月相受,而岁数终矣。官有四选,每一选有三人,三四十二,十二臣相参,而事治行矣。以此见天之数,人之形,官之制,相参相得也。人之与天,多此类者,而皆微乎,不可不察也。”


这种联系表现天人之间的相符、相同,过于牵强,不能反映自然与人类与社会的客观联系,其局限很明显。


还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出礼入刑是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表述,也是西周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礼与刑关系的论述进一步发展。《后汉书·陈宠传》进一步指出了它们的互辅互成的关系,明确表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唐朝《唐律疏议·名例》把礼刑关系讲得更为形象,更易为人们所接受。然而,礼与刑在中国古代都有明确定的含义,而又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不兼容。那时,礼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宗法等级名分,划分人们尊卑贵贱的准则与依据。尽管礼的适用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核心却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以不平等为核心内容的行为规范与当下的平等观念格格不入。刑可以理解为法律、刑法与刑罚。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刑法的内容很多,是主要的部门法。那时刑法中的刑罚有许多酷刑,“五刑”就是如此。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刑,多为肉刑。封建制“五刑”虽比奴隶制文明,为笞、杖、徒、流、死刑,还包含了身体刑。除了“五刑”以外,其他的酷刑更多了,车裂、腰斩、戮、定杀、凿颠、具五刑等都是如此。这种酷刑早就退出历史舞台,更没有复活的空间。可见,中国古代的出礼入刑的局限性同样十分明显。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只有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获得新的生命力。这种转化与发展的目标是分别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其组成部分,共同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力。这种转化与发展的原则是扬弃,保留合理的外壳,摒弃古代不合理的内核,注入时代精神内容,形成新时代元素。这种转化与发展的路径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去糟粕存精华,由表及里。


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元素的外壳还是原有的,但内涵则是全新的,而且能够充分表达出中国自信、中国智慧、中国精神与中国力量。天人合一通过这样的转化与创新以后,内涵为: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出礼入刑通过转化与创新以后,内涵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德共治的治国方略。有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加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加鲜艳夺目,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也更加先进,更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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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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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现代国家比以往重视建构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哲学社会科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的前列。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核心,中国也是如此。中国要加快建构具有自己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就需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中国建构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它们都是建构这两个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厚文化沃土与特有的资源。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知识、理论、方法等方面都可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输入养分。


关于知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许多概念都可为正在建构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等可以纳入当下的哲学知识体系;大一统传统可以纳入当下的政治学知识体系;富民厚生、义利兼顾可以纳入当下的经济学知识体系;修齐治平、兴亡有责可以纳入当下的社会学知识体系;天人合一、万物并育可以纳入当下的生态学知识体系;讲信修睦、亲仁善邻可以纳入当下的外交知识体系;等等。它们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知识而被正在构建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所收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些知识也可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运用。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可以运用于当下的立法知识体系;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则可以运用于当下的司法知识体系;等等。


关于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理论可以为正在建构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应用。“天下大同”理论可以转化、发展为今天国内的共同富裕、国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提供历史经验,成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政治、经济、社会等学科的成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些理论也是如此。明德慎罚是其中之一。这一理论强调治国要推行德政,用道德来教化、引导民众,而且德政还要与慎罚相结合,用刑要公正,不可滥刑。经过转化、发展,可以为今天建构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司法知识体系助一臂之力。即在司法中,既要讲道德,也要讲公正,二者缺一不可,从而保证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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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