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立民
[关键词]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摘 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层级不同。中华传统文化中,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层级高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尽管如此,它们都可发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等提供强有力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添砖加瓦。
目次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盖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两个结合”之一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全面依法治国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持
(一)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为科学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四、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都在中国古代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拥有现代价值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在中国古代形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持久价值,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能够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组成部分的中华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在中国古代形成、发展,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制度、技术等的综合,可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是两种文化层级不同的优秀传统文化,但都可致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这关乎国本、国运,是个值得探赜的主题。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只有两字之差,而且都以“优秀”著称,但都有自己的范畴与内涵,是文化层级不同的两种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层级高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盖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

从内容的含量来审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盖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这些元素涉及社会理想、治国思想、大一统传统、家国情怀、精神追求、经济伦理、生态理念、哲学思想、思维方法、交往之道等各个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论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这些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样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是对主导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进行的高度概括与表达,具有一般性与普遍性特质,可以应用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外交等广泛领域的建设。其中,社会理想、治国思想、大一统传统可以应用于政治建设,经济伦理可以应用于经济建设,哲学思想可以应用于文化建设,家国情怀、精神追求可以应用于社会建设,生态理念可以应用于生态建设,交往之道可以应用于外交建设等。当然,这些元素的应用也有交叉,不是绝对的切割。比如,哲学思想还可以应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外交等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这些重要元素在中国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建设中,经过设计,逐渐形成、积淀、扬弃、升华,传承至今。这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不可多得的精神文化财富。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当下中国的先进文化,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与重要的文化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中国拥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长期的文化积累、发展、赓续中,逐步萌发、形成、成熟、精进。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没有这一文化为根基,产生不了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种根基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充满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正是有了这一根基所富有的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特色”才得以充分显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许多重要内容根基都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理念,根基在于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根基在于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原则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基在于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家风建设与责任担当意识,根基在于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品格,根基在于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根基在于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根基在于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践与理论创新、把握好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根基在于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的思想,根基在于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诚信友善、共同富裕、和平共处,根基在于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等。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许多方面都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找到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根,深深根植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两个结合”之一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只有坚持“两个结合”,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两个结合”之一便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马克思主义只有植根中国、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沃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之树才会在中国大地上根深叶茂。否则,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便不可避免,既接不了地气,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有所不同,特别是文化来源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国粹,生在中国,长在中国,而马克思主义则产生于欧洲,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才传到中国。然而,这两种优秀文化却因内在的科学性与真理性而彼此高度契合。比如,“天下为公、讲信修睦的社会追求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相通,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与人民至上的政治观念相融,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担当与共产党人的革命精神相合”。这种契合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马克思主义把先进的思想理论带到中国,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发展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形态。同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实、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生命,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的时代飞跃,展现出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阔场域里,互相成就,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