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立民
[关键词]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摘 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层级不同。中华传统文化中,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层级高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尽管如此,它们都可发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等提供强有力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可以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添砖加瓦。
目次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盖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两个结合”之一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全面依法治国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持
(一)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为科学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四、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都在中国古代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拥有现代价值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在中国古代形成、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与持久价值,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能够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组成部分的中华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是在中国古代形成、发展,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思想、制度、技术等的综合,可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是两种文化层级不同的优秀传统文化,但都可致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这关乎国本、国运,是个值得探赜的主题。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只有两字之差,而且都以“优秀”著称,但都有自己的范畴与内涵,是文化层级不同的两种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化层级高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盖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

从内容的含量来审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盖了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这些元素涉及社会理想、治国思想、大一统传统、家国情怀、精神追求、经济伦理、生态理念、哲学思想、思维方法、交往之道等各个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论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国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这些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样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是对主导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进行的高度概括与表达,具有一般性与普遍性特质,可以应用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外交等广泛领域的建设。其中,社会理想、治国思想、大一统传统可以应用于政治建设,经济伦理可以应用于经济建设,哲学思想可以应用于文化建设,家国情怀、精神追求可以应用于社会建设,生态理念可以应用于生态建设,交往之道可以应用于外交建设等。当然,这些元素的应用也有交叉,不是绝对的切割。比如,哲学思想还可以应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外交等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这些重要元素在中国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建设中,经过设计,逐渐形成、积淀、扬弃、升华,传承至今。这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不可多得的精神文化财富。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当下中国的先进文化,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与重要的文化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中国拥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长期的文化积累、发展、赓续中,逐步萌发、形成、成熟、精进。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没有这一文化为根基,产生不了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种根基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充满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正是有了这一根基所富有的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特色”才得以充分显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许多重要内容根基都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理念,根基在于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根基在于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原则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基在于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家风建设与责任担当意识,根基在于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的品格,根基在于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根基在于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根基在于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践与理论创新、把握好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根基在于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的思想,根基在于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诚信友善、共同富裕、和平共处,根基在于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等。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许多方面都可以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找到渊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而是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根,深深根植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两个结合”之一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信仰信念、把握历史主动的根本所在。只有坚持“两个结合”,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两个结合”之一便是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马克思主义只有植根中国、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沃土,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之树才会在中国大地上根深叶茂。否则,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便不可避免,既接不了地气,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有所不同,特别是文化来源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国粹,生在中国,长在中国,而马克思主义则产生于欧洲,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才传到中国。然而,这两种优秀文化却因内在的科学性与真理性而彼此高度契合。比如,“天下为公、讲信修睦的社会追求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相通,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与人民至上的政治观念相融,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担当与共产党人的革命精神相合”。这种契合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马克思主义把先进的思想理论带到中国,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发展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形态。同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实、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生命,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的时代飞跃,展现出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阔场域里,互相成就,共创辉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涵盖丰富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还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形成一种优秀文化之间的关联与支持。这就从重要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马克思主义三个维度,凸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优秀性,表明其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涉及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其中的法律篇便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文化中,有很多优秀的策略、理念、价值追求、思想、观念与原则等,比较重要的有,“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这一智慧所支撑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是中国的治国方略。当前,要特别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人民幸福安康的大事。因此,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又广泛的革命,任务十分艰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可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其中有些元素可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借鉴,礼法结合是其中之一。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礼法结合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治国策略,不断得到沿革、发展。早在西周时期,为了避免夏、商时期神权治国带来的危害,对冲神权法思想的影响,提出“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思想,还主张“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既主张国家治国要以德行为根本,又要求施行刑罚要合理、合法。其中,已含有初步的礼法结合治国策略,出礼入刑与隆礼重法是其重要表达。以后,面对秦一味追求严刑酷法、忽视礼教而一朝灭亡的教训,西汉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接纳董仲舒提出的“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的思想,开启了德主刑辅的治国策略,法律也由此而走上礼法结合的道路。在总结前人治国理政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制定的唐律对礼法结合作了经典的表述。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表述不仅明确了国家治理须礼法结合,还指出礼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如同黑夜与白天、春季与秋季一样互辅互成。即用一种形象的自然界现象,天人合一的思维,表明礼法结合的重要性。从此以后,礼法结合的策略更为深入人心,也更自觉地得到落实。礼法结合及其所包含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都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元素。
要全面依法治国,就需法德合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策略可提供相关借鉴,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视发挥法治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共同聚焦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全面依法治国密切关联。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神支柱与文化基础。法治的权威性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人民权益要求法治保障,法治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使全体人民都成为法治的信仰者、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集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与法律技术于一体,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统一,以人民为中心,依宪治国、执政,良法善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等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意见》专门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保障等提出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有用武之地。这两种文化是在中国水土上孕育、长成的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把它们串联起来,形成一种历史到现实地跨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元素可以转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除了礼法结合策略可以转化、创新为法德共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策略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还有更多元素也可以转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容。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可以转化、创新为以人民为中心根本执政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可以转化、创新为预防为主、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平等观可以转化、创新为严格依法办案、罪刑一致的法律制度;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可以转化、创新为当今对老年人从轻、减刑的刑法原则与保护青少年的政策;等等。
目前,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已有关于对75岁以上老人恤刑的规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浙江省诸暨市的“枫桥经验”大放异彩,通过多元化解决纠纷路径,定分止争,营造了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环境。最近,中共中央又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其中,亦蕴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以和为贵等元素,并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正在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提供强有力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法治治理处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治理能力现代首先是法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决定了中国首先必须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中包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又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事业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大显身手。
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而这一核心价值观中包含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元素。民主中含有民惟邦本的民本理念,和谐中含有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平等中含有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公正中含有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法治中含有援法断罪的依法判案的精神,友善中含有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治根源所在。要深刻、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掌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它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成员”,又可显现治理能力的水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可在其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已有这方面成功的范例,安徽桐城“六尺巷”典故成功应用于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是其之一。清康熙年间,安徽桐城的张家与吴家因各退三尺,两家的建房纠纷得到解决,“六尺巷”的典故便久传不衰。蕴含在这一典故中的德法同治与以和为贵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今天依然可以得到传承与弘扬。2016年以来,桐城市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时,就以“六尺巷”典故,调解当事人纠纷。2021年开始,桐城市进一步探索把“六尺巷”引入基层社会治理,形成“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德法合治、以和为贵的文化在这一治理中,广泛运用,取得非常好的效果。随着“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不断发展,如今,“六尺巷调解室”已在桐城建成300余个,涵盖了所有基层单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更大范围内开花、结果。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关联的都是中国现代化的大事、要事。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精神支柱与文化基础,国家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由之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这些直接关联在一起,对其产生特有的积极影响,不能不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品。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持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层级不同,但都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特征,可以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特有的作用,提供强有力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支持

法律素质又称“法律素养”,在现代又表现为“法治素养”,是一种人们所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与法律能力的综合性素质,也是法治社会中,人们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具备了法律素质,人们可以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权利,履行义务,从而防止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可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法律素质举足轻重,事关人们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到法治的进程与面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提供强有力支持,其指向一致,只是路径略有不同。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风俗、习惯、信仰、爱好等途径,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使人们在日常的生活里潜移默化地加以接受,并使这一文化基因与现代社会相结合,与现代文化相融合,充分展现其永久的魅力与时代风采,使人们在这种文化大环境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整体文化素质与综合素质。这些素质的底色是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亲仁和睦、正直善良、宽容谦逊、自律公正等。当这个底色上加上法律元素,结合法治实践,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就可生成、提升法律素质,被人们所享有、受益。例如,河南省范县法院张庄法庭立足辖区丰富的家风家训文化资源,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合”文化为切入点,系统打造了“家风家训文化”特色主题法庭,把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推动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和多元化解。在这一过程中,也全面提升基层调解力量的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
如果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还有一定间接性,需要添加法律元素,才能更好体现其价值,那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则可直接为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发挥积极作用。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的文化形态,与法律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源于中国古代,与中国现代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建立在法律之上,都具备法律文化的一般属性,又同宗同源。只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些要素就可直接入列法律素质范畴,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就是其中之一。法律素质嵌入这一价值追求以后,人们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与矛盾,避免恶意诉讼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借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已成为一种新时尚。

(二)为科学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立法十分重要。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又是善治的前提。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立法要先行,充分发挥它的引领和推进作用。为了确保立法的高质量、高水准、高品位,就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核心是科学立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可在立法中,贡献自己的文化智慧,提供强有力支持,使立法更为科学。
在中国现有的立法成果中,已含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以民法典为例。这一法典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渗入民法总则中,成为民法的重要指导原则。民法典第1条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其中包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比如,“爱国”与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友善”与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都一脉相承。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强调的“良俗”就是善良习俗,而“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其中,就含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与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等都在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中国现代立法中,已深深扎根。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的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撑,而且已有这样的立法先例。除了在刑事立法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老幼妇残恤刑原则外,民事立法中也包含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元素。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就是如此。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主张的平等观念,有异曲同工之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为实体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还为程序立法也提供了支持。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在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其身影。刑事诉讼法总则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明文要求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也紧密相关。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下的立法有着血脉联系,它们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成为法律内容,为立法提供强有力支持,并使立法更为科学。

(三)为公正司法提供强有力支持

司法同样十分重要,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事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形成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的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为了实现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优越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可为其提供强有力支持,而且效果良好。例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入诉源治理,效果明显。法官在案件办理中向各方当事人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最短时间、最少程序一次性化解纠纷,从而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诉源治理工作的有效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仅在科学立法上,而且在公正司法上也发光发热,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公正司法的支持力度更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大部分与司法有关。除了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与司法相关外,出礼入刑、天下无讼、明德慎罚、对老幼妇残恤刑等也都与司法有关联。出礼入刑为用刑提供依据,天下无讼为诉前定分止争设定目标追求,明德慎罚为司法公正作出指导,对老幼妇残恤刑反映司法的人文关怀,等等。当今的司法引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可以实实在在地传承、弘扬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与矛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营造更为和谐的社会氛围。如今,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已成为许多法院的一种常态性做法。例如,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在诉源治理中,传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构建了“四端四网”诉源治理体系,实现了案件数量往下走,办案质量充分往上升的良好效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正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展身手,并使司法更为公正。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共同发力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尤其在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为科学立法与公正司法等提供强有力支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而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都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中国特有的资源,十分珍贵,有必要“把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继续传承下去”。

四、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

(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源流都在中国古代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源都在先秦时期。那时,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开始萌生,有了最初的形态,并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先秦以后,这些元素从源发展为流,继续演进,逐渐成熟、定型。各种演进后的元素叠加,构成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比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产生于先秦时期,《礼记·礼运》作了表述,这一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社会理想的描述,既涉及个人、家庭,也有关社会,是一种人类的最高境界。以后,这一社会理想不断扩容,内涵更为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同样经历了产生于先秦时期,之后不断演进的历程。总之,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一个不断成长、积淀的过程,其中饱含了中华民族沿续数千年的自信与智慧。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拥有现代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灿烂辉煌,优势明显,但要拥有现代价值,还都需要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这两种优秀传统文化生存于中国古代的专制政治、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儒家文化等社会条件之下,不可避免地带有古代社会的烙印,而与现代中国并不完全融通。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理念,西汉的大儒董仲舒较早作了详细阐述。他在《春秋繁露·义征》中表达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天人之际,合二为一”。为了证明这一思想的正确性,他把自然界与人体、国家机构用相同数字联系起来,作为论据,加以论证。他在《春秋繁露·义征》中还说:
“求天数之微,莫若于人。人之身有四肢,每肢有三节,三四十二,十二节相而相接,而形体立矣。天有四时,每一时有三月,三四十二,十二月相受,而岁数终矣。官有四选,每一选有三人,三四十二,十二臣相参,而事治行矣。以此见天之数,人之形,官之制,相参相得也。人之与天,多此类者,而皆微乎,不可不察也。”
这种联系表现天人之间的相符、相同,过于牵强,不能反映自然与人类与社会的客观联系,其局限很明显。
还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出礼入刑是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的表述,也是西周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礼与刑关系的论述进一步发展。《后汉书·陈宠传》进一步指出了它们的互辅互成的关系,明确表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唐朝《唐律疏议·名例》把礼刑关系讲得更为形象,更易为人们所接受。然而,礼与刑在中国古代都有明确定的含义,而又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不兼容。那时,礼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宗法等级名分,划分人们尊卑贵贱的准则与依据。尽管礼的适用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核心却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以不平等为核心内容的行为规范与当下的平等观念格格不入。刑可以理解为法律、刑法与刑罚。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刑法的内容很多,是主要的部门法。那时刑法中的刑罚有许多酷刑,“五刑”就是如此。奴隶制“五刑”是墨、劓、剕、宫、大辟刑,多为肉刑。封建制“五刑”虽比奴隶制文明,为笞、杖、徒、流、死刑,还包含了身体刑。除了“五刑”以外,其他的酷刑更多了,车裂、腰斩、戮、定杀、凿颠、具五刑等都是如此。这种酷刑早就退出历史舞台,更没有复活的空间。可见,中国古代的出礼入刑的局限性同样十分明显。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只有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获得新的生命力。这种转化与发展的目标是分别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其组成部分,共同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力。这种转化与发展的原则是扬弃,保留合理的外壳,摒弃古代不合理的内核,注入时代精神内容,形成新时代元素。这种转化与发展的路径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去糟粕存精华,由表及里。
经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元素的外壳还是原有的,但内涵则是全新的,而且能够充分表达出中国自信、中国智慧、中国精神与中国力量。天人合一通过这样的转化与创新以后,内涵为: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出礼入刑通过转化与创新以后,内涵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德共治的治国方略。有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加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更加鲜艳夺目,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也更加先进,更具特色。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现代国家比以往重视建构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哲学社会科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的前列。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核心,中国也是如此。中国要加快建构具有自己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就需要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中国建构自己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它们都是建构这两个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厚文化沃土与特有的资源。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知识、理论、方法等方面都可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输入养分。
关于知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许多概念都可为正在建构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等可以纳入当下的哲学知识体系;大一统传统可以纳入当下的政治学知识体系;富民厚生、义利兼顾可以纳入当下的经济学知识体系;修齐治平、兴亡有责可以纳入当下的社会学知识体系;天人合一、万物并育可以纳入当下的生态学知识体系;讲信修睦、亲仁善邻可以纳入当下的外交知识体系;等等。它们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知识而被正在构建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所收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些知识也可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运用。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可以运用于当下的立法知识体系;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则可以运用于当下的司法知识体系;等等。
关于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理论可以为正在建构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应用。“天下大同”理论可以转化、发展为今天国内的共同富裕、国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提供历史经验,成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政治、经济、社会等学科的成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些理论也是如此。明德慎罚是其中之一。这一理论强调治国要推行德政,用道德来教化、引导民众,而且德政还要与慎罚相结合,用刑要公正,不可滥刑。经过转化、发展,可以为今天建构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司法知识体系助一臂之力。即在司法中,既要讲道德,也要讲公正,二者缺一不可,从而保证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
关于方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方法也可以为正在建构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采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里的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是这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思维方法。这一方法的早期表述出现在先秦时期。《礼记·中庸》记载,“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这一方法要求把握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从中选择平衡点,不偏执于任何一方;持守中正道,实现事物的整体和谐。这一思维方法可以被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体系所采用,成为思考、研究复杂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当前,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采用社会多元治理办法,平衡各方诉求,找到最大公约数,科学、有效地解决矛盾,就是这种思维方法的现代镜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则有一些法律解释方法可以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采用。中国古代律典中用“疏议”来解释律文的方法就是其中之一。它首创于《唐律疏议》,后又被《宋刑统》等律典所传承。《唐律疏议》中的“疏议”分为前言“疏议”与律文“疏议”。它们分别对律文作解释,凸显制定律典的指导思想、律典的制定与发展过程、篇目安排的逻辑与律文字、词、句子的正确含义,确保律典不被误读。这一方法可以应用于当代的立法、司法解释,准确表达法律、法条含义。
总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已在为建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添砖加瓦。可以相信,往后这种建构的力度还会更大,成果也会更加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