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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 | 论刑事案外人违法所得的没收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1-02 15:39:58 | 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最后,将利益衡平理论作为我国没收案外人违法所得的正当性基础符合其特有的衡平属性,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在案外人违法所得的处置过程中,存在着具有竞争性的三方利益,即国家的没收利益、被害人的返还利益和案外人的信赖利益,没收案外人违法所得本质上是对三方利益衡平的结果。当违法所得最终流转至案外第三人时,国家能否对案外人保有的违法所得一追到底,并不取决于案外人是否存在接近犯罪参与的行为或是否拥有违法所得的事实,而是取决于违法所得流转至案外人的法律原因,案外人因此取得的信赖利益是否更值得保护。据此可以采用利益衡平理论来解释案外人违法所得的没收: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与国家没收利益、被害人返还利益相比,案外人因无合理对价、不诚实甚至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信赖利益不值得特别保护;国家在此获得了对案外人的穿透式不当得利请求权,可追缴其取得的违法所得。德国也有学说认为,案外人与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其对所获财产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进而为第三人没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反之,善意、有偿且有法律依据取得犯罪所得的人应享有信赖保护。如果案外人取得涉案财物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犯罪行为人或参与人向善意第三人给付犯罪所得是为了履行一项不具有违法性、值得法律保护的有偿债权,该债权的产生原因与内容均与犯罪行为无任何关联。此时,与国家没收利益和被害人返还利益相比,交易安全的价值占据了优势,案外人在该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二)程序正当性:案外人诉讼利益之维护

正当程序保障是司法型没收的另一重要内涵,其强调没收程序内部运行的司法性,通过案外人的诉讼参与形成一种“原被告充分对抗和裁判者居中裁判”的司法作业模式。而案外人没收能否采用司法作业的方式进行,关键在于案外人在没收程序中是否享有诉讼利益。理论上讲,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所谓诉的利益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其解决的是何人可以针对何种实体利益来实质地利用诉讼制度的问题;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要件和法院判断是否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

案外人参与诉讼程序并非当然之理,其能否参与诉讼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存在参加诉讼的实体利益。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曾长期坚持诉讼利益否定论,实行“案外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赃款”的做法。诉讼利益否定论认为,违法所得没收本身就是不当得利的衡平措施,案外人无权保有违法所得,自然也就不存在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实体权利。该理论据此否定案外人在没收诉讼中享有诉讼利益,主张不管赃款持有人是否进入审判程序都不影响法院对赃款的追缴。这种观点并不妥当,它在实体上否定了案外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可能性,在程序上剥夺了案外人的诉讼参与和救济的权利,已经无法与利益衡平理论相兼容,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和案外人的信赖利益。

司法型没收的程序正当性基础应是诉讼利益肯定论。该观点认为,对涉案财物主张物权的案外人与本案诉讼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其可以实质地利用诉讼制度来维护自己善意取得的财产利益,因此应肯定案外人在没收诉讼中的诉讼利益。赃款赃物的持有人未进入审判程序的,一般不宜直接判决对其追缴违法所得。诉讼利益肯定论与利益衡平理论一脉相承,在判决尚未穿透民事法律关系而否定案外人的信赖利益之前,应当尊重案外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没收标的的实体权利主张,并据此实体利益主张赋予其诉权。正是在此意义上,《刑事诉讼法》第299条从法律的层面肯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利益。这些都表明,对没收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在没收诉讼中享有诉讼利益,应以司法型没收要求的正当程序充分保障案外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利益肯定论为行政型没收向司法型没收的转型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为案外人的主体地位、主体范围划定了边界。从主体地位上看,案外人是在没收诉讼中享有诉讼利益的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区别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人。从主体范围上看,案外人是对拟没收财物主张所有权或他物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不包括对涉案财物主张一般无担保债权的人。这是因为,案外人主张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可以特定于某一没收标的,主张对涉案财物单独或共有所有权的案外人以所有权关系来对抗国家没收,主张在涉案财物上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他物权人,以他物权关系来避免国家没收影响其他物权的实现,进而在没收诉讼中享有具体的诉讼利益,国家有必要让其参加诉讼并以提供本案司法裁判的形式给予案外人救济。至于仅主张一般无担保债权的人,因其普通债权并非对涉案财物本身的权利主张,不能特定于某一没收标的,且违法所得本不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能用于清偿其债权,在没收违法所得诉讼中难谓有诉讼利益,故而不宜将其纳入案外人的范围。


四、司法型案外人没收的实体要件


由于没收案外人违法所得具有区别于没收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独立根据,我国法律应在总结相关司法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另行规定没收案外人违法所得的实体要件,并合理设置排除没收的事由,以避免两种没收类型的混淆,以及经验性列举带来的行政型没收范式的扩大化授权和案外人防御上的不便。

(一)一般没收要件

一般没收要件是所有类型的案外人没收都应满足的前提性要件,没收实体要件之法定首先应是一般没收要件的法定,《刑法》可在第64条之后设置案外人没收条款明确其一般没收要件,即案外人没收以“犯罪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某一特定事由取得违法所得”为前提。该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没收的对象应是案外人的违法所得。此处的案外人是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任何违法所得的受领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一案中因同一违法所得的多道流转而存在多个可予以没收的案外人时,他们都与犯罪行为人一道构成了国家公法债务上的连带债务人,可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一连带债务人完成履行的,就发生清偿效力,国家针对其余连带债务人的追缴请求亦随之消灭。

其次,案外人没收应以案外人取得了违法所得为前提。此处的违法所得是犯罪行为人通过实施刑事不法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包括原物、变得之物、财产利益及孳息。当违法所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可以等值没收其价额。由于犯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原则上不产生民法上的财产转移效果,因此,此处的“取得”应作纯事实层面的理解,特指第三人对标的物具有实际控制力并因而在经济上有所增益,不取决于民事法律中占有或所有权关系的成立。

最后,案外人取得涉案财物必须和犯罪行为人的刑事不法行为之间存在获益的关联性。这一获益的关联性不以直接的关联性为限,既包括犯罪所得直接给付予第三人的直接关联情形,也包括案外人通过未中断(不存在善意取得等排除没收事由)的获益链条取得犯罪所得的间接关联情形,即犯罪所得从犯罪行为人出发,经其他第三人中转,通过未中断的获益链条最终归属于获益第三人的情形。

(二)特别没收要件

特别没收要件指向案外人取得违法所得的原因,根据利益衡平理论,案外人因某一不值得法律特别保护的情形取得违法所得,才应予以没收。因此,案外人没收条款除明确一般没收要件外,还须明确转移型、继承型和竞合型案外人没收应满足的特别要件。

1.转移型违法所得没收的要件

其一,不当转移型违法所得没收是转移型没收的第一个子类型,其法定的特别要件可表述为“第三人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违法所得”。《刑法》增设该特别要件符合利益衡平理论的要求,因为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出的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性,使得案外人的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而且,该种立法也可保持与《民法典》第988条确立的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之返还义务以及第311条确立的以不合理价格转让的不成立善意取得的规则之间的体系融贯性。在主观要件方面,由于不当转移型违法所得没收针对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无偿性和不合理性这一客观行为,而非主观心态,即便是善意无过失的无偿受领也应没收,因此,该种没收类型不以案外人和给付人具有特定主观意图(如规避追缴或掩饰犯罪)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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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