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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飞:建设高水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6/17期)、民主与法制周刊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04 16:16:58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加快建设信用经济,营造法治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信用体系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建设信用经济,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对于法治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人无信不立。一切交易活动都建立在经营主体信用的基础上,诚实守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信用缺失则交易成本畸高、市场秩序失序、要素循环不畅。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范围越广、经营主体越多,信息不对称就越突出、机会主义倾向就越严重,必须依靠健全的信用体系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生产力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深,对信用的要求也越高。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涵养经营主体契约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规则;有利于政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基于信用作出风险评估,破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形成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对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经济需要法治保障。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全面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建设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要加快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修复、安全保护等规则,明确信用主体权利义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加快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实现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落地落实,推动形成诚信社会氛围。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升失信惩戒措施设立立法层级,合理限定失信惩戒范围与力度,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防止过度惩戒。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健全异议申诉渠道,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体系良性运转,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充分认识信用的基本内涵和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聚焦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清理与诚信履约联系不紧密、不必要的信用评价,严格限制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范围。简化企业信用修复程序,明确修复标准,帮助失信企业重建信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事前承诺、分级监管与事后核查相结合,事前以信用承诺替代申请材料,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对失信企业精准监管,事后加强评估核查,从而提升监管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信用服务机构,规范信用销售、信用消费行为,推动信用理念与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深度融合,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2AZD093)的研究成果〕


全文转载自民主与法制周刊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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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