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也从法律和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地落实,以法治手段实现了产权的全面平等保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应当加强各项配套制度和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落实落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打破“天花板”“玻璃门”等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要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要聚焦投融资便利,集中破解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苦练内功”,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领导,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强化合规管理、树立契约精神、诚信守法经营。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创新收益权。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严厉打击“远洋捕捞”等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民事纠纷刑事化等现象,真正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
三、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法治经济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无数的交易构成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市场规则形成市场价格,引导各类要素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功能的发挥以有效市场为前提,维护市场有效性、克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有所为,不断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法治经济,必须以法治破除市场壁垒、规范竞争秩序、畅通要素流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以法治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大国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回旋余地大、内部可循环。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方能充分发挥我国市场规模优势,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充分竞争实现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方可最大限度以自身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掌握激烈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必须以法治推动实现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持续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红利。
(二)以法治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法治是要素资源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根本保障,应当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高效配置。
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精准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压实发行人和“看门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和数据市场,统一数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交易流通、安全治理、监管等规则,推动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破解户籍、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积极探索空域、排放权、超大城市机动车号牌等新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理依据和实现路径。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经营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三)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法治经济的重要标志。公平竞争是有效市场的基本前提,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是法治“稳预期”保障作用的集中体现。
我国已形成较为健全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抓手,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各类监管规则,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依法清理废除限制市场准入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经营成本和经营行为、歧视性监管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细化平台经济、公用事业、医药、金融等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强化公平竞争领域执法司法,依法处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等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行为,引导企业提质优价,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建设法治经济,最终要落脚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各类经营主体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
坚持平等保护,夯实营商环境法治根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平等。要实施好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把依法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全面清理歧视性、排他性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事项,严禁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名义变相设置许可。制定并公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深化“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及时把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成熟做法、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涉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定。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推动营商环境建设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
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跨境法治合作,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