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6/17期)


建设高水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尹飞

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够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图为2025 年7 月28 日在重庆市拍摄的阿维塔数智工厂生产车间。 新华社记者 陈诚/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重大论断科学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关系,深刻阐明了法治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为建设法治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法治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与时代要求
从理论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内在统一。“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其有效运转依赖于经营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清晰的产权界定、自由的交易规则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市场机制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律确认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契约履行。法治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制度刚性,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政府行为划定边界、设定规则,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缺乏法治保障,容易引发经营主体信用缺失、资源错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横行、权力不当干预等问题,“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
从历史逻辑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法治的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本质上就是法治不断完善、法治经济不断成熟的过程。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施行,逐步构建起覆盖经营主体、产权保护、交易规则、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贯穿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编纂民法典、立改废释一系列重要法律,系统构建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标志着我国法治经济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系统集成的新阶段。
从实践逻辑来看,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必须建设法治经济。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解决了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法治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都对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法治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把一切经济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才能稳定市场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发展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夯实法治经济制度根基
(一)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经营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平等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建设法治经济奠定了宪法基础。法治“固根本”保障作用核心体现在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上。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将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穿法治经济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实现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法治保障全面落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陆续施行或者修订,为集体经济夯实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要以国有资产法立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为契机,切实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完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民法典物权编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国有资产法立法,及时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立法层级,构建由国有资产法、专项国有资产法律、专项国有资产法规规章组成的系统全面、结构合理、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国有资产法应当界分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分别构建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机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晰国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和人民属性。明确国有资产范围和取得方式,划定国家所有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边界。合理划定国有资产类型,为与专项国有资产法律衔接和各类新型国有资产预留空间。界定代表、受托、受权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委托授权法定程序和具体权限责任。明晰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夯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构建全口径各环节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与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实现有效衔接。以法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在法律上确认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战略产业集中,强化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要以法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市场化运营。要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各类要素活力,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公司法相衔接,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三)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法治经济建设必须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