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练育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特色与创新

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7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1 15:21:18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特色与创新



练育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图片


[摘  要]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对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落实和细化,整体呈现出立法目的精准化、制度规则精细化、法治政府建设功能系统化三大鲜明特色。在立法目的精准化方面,将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分条设置,准确细化并丰富了立法目的表述,精准落实了立法目的保障举措;在制度规则精细化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兜底条款的涵盖范围,创新性地将失信惩戒措施、学位争议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增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可操作性,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的程序和标准;在推进和保障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始终秉持行政复议为民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化解矛盾的功能,通过行政复议监督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筑牢法治根基。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目的;制度完善;法治政府建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面承接上位法精神,紧贴行政复议办案实务需求,创新推动行政复议制度全面“精细落地”,整体呈现出立法目的精准化、制度规则精细化、法治政府建设功能系统化三大鲜明特色。


一、更加精准地明确行政复议的制度目的

立法目的是整部法规的价值引领与规则内核,更是行政复议工作的行动指南。相较于2007年旧版条例,本次修订从立法体例、条文表述、配套保障三个层面进行了重构,无论是在立法的方式还是在立法的内容上都与此前条例存在较大差异,能够更加精准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确定的行政复议目的。

(一)分条设置立法依据与立法目的

在立法方式上,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条将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一并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而此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分开,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进行设置表达:其中,第一条规定了立法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及“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这样分条设置的立法方式既强调了立法目的的重要性,也有利于更加精准地表述立法目的。

(二)准确细化并丰富立法目的表述

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立法目的:一是解决行政争议,二是建设法治政府,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由于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行政复议目的条款中没有关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因此,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受到质疑,行政法规属于实施性的立法,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是否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是值得讨论的。此外,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立法目的条款中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在行政复议制度中予以落实也是难以具体量化的。

2023年《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目的有五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四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五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比于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行政复议目的条款更加丰富且详细。对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述也相应作了更加精准的调整:第一,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精准化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精准细化为两个层面,个案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度上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第三,将《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目的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予以直接表述。

(三)精准落实立法目的的保障举措

实践中,行政复议长期面临案多人少、人员专业能力不足、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等难题,新修订的条例从多方面设置了保障条款,构建了全面的保障体系。

首先,从制度上对行政复议的组织领导与人员保障进行强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在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当中,行政复议机构常常被案多人少以及人员水平不足这些问题所困扰,行政复议质量也就难以得到保障。这一条款从立法层面强制要求配齐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还明确了行政复议人员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以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从而倒逼基层行政复议机构提升人员队伍的建设水平。

其次,加强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建设实质化解基层执法矛盾。在实际操作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可能会存在抵触心理,导致那些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没法得到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必须予以配合,同时第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作出的认可,不得作为后续审理时的不利证据。在涉民生纠纷这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果能够规范地运用调解机制,就可以大幅降低信访方面的增量,并且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

最后,切实推进行政复议的规范化与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要求提升行政复议全流程的规范化水平,借此解决各地办案流程存在明显差异的问题;第八条则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线上开展的行政复议活动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应当采取“信息化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查阅材料并且参与审理,办案人员也可以借助这个系统实现流程留痕、智能检索以及类案参考,这样既践行了便民原则,又提升了办案的标准化水平。


二、更加精细地促进行政复议的制度完善

此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使《行政复议法》所新确定的各项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更加精细化。

(一)进一步明确兜底条款的涵盖范围

兜底条款的明确化主要是指针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关于“受案范围”第十五项兜底规定的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范围的立法考量,不是立法者的一种偶然选择,它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状况的综合反映。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般需要考虑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行政权力的疆域、行政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以及行政法治背景等因素。我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完全参照行政诉讼法中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到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具体列举的十四项受案范围加兜底规定,几乎所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之所以规定兜底条款,是由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领域普遍而广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各种各样,有的很难归类到某一行政行为类型,因此,为了避免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进行了兜底规定,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兜底条款也存在一个进一步精细化的需求,为此,针对实践中的判断难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出台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失信惩戒、学籍管理争议、学位争议和公务人员录用争议等四个方面进入行政复议的案件范围。可以说,这一兜底条款的细化规定具有非常大的创新意义和权利保障价值,受案范围的明确能够减少新型案件“受理自由裁量过大”问题,既防止该立不立、推诿扯皮,也防止随意扩大受案范围。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