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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鎏:主渠道目标导向下行政复议多元功能价值之实现

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7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7-20 16:25:18 | 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由政府主导的监督机制,行政复议体现了人民监督政府进而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自我监督的有机融合,也是党内监督统领下各类监督贯通协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监督的刚性约束,新条例构建了由点及面、横向贯通的协同监督格局。一方面,新条例强化了组织保障,第六十六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这一规定将复议监督结果直接与政府治理效能挂钩,确保了层级监督的刚性约束力。另一方面,新条例第五十条完善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规则,通过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等制度安排,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通过引入外部专家的独立审查机制,在防范委员会功能虚化的同时提升了审理的公信力。此外,新条例第六十九条细化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明确赋予了复议机构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和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法定职权,引导行政复议由“个案纠错”向“完善制度、改进执法”的治理深度延伸。而且,新条例专设行政复议协同条款,第七十三条要求加强行政复议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这种多元协同的监督模式,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在党和国家监督格局中的独特价值,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率先突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落实行政救济功能,彰显便民为民的制度底色

行政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以程序启动的低成本与高便捷性为前提。救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高度的可及性,畅通的启动机制是实现实体权利保障的程序基石。新条例通过优化申请机制与期限规则,切实将“复议便民”理念转化为规范层面的制度供给。在申请渠道上,新条例第八条明确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为公众提供便利,并赋予在线复议活动与线下活动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通过指定互联网渠道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这种在线救济方式有效打破了物理空间限制,大幅降低了群众的维权成本。新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以公权力托底的方式强化了救济权的平等保护。此外,为保障相对人的程序选择权,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严格压实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第二十六条确立了复议期限除外规则。这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制度对相对人程序弱势地位的充分关照,确保救济渠道始终畅通。

救济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对救济结果的心理认同与制度信任。新条例通过细化审理过程中的权利保障规则,显著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参与度与公信力。在信息对称方面,新条例第四十九条明文确立了阅卷制度,要求复议机关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质证权。在代理人规则上,新条例第十八条对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作出限制,要求其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参加复议,不得仅委托律师。这一规定促使行政机关直面群众诉求,从而提升自我纠错的诚意与担当。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范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机制,要求报请决定时应当附具咨询意见并说明采纳情况。通过引入外部专家的独立审查与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行政复议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更加中立、专业的对话平台,为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奠定了基础。

行政复议救济效能的体现也在于复议决定能否实现对受损权益的实质填补。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受制于司法谦抑性原则,往往以撤销判决为主;而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机制,具有直接作出给付、变更等实质性裁判的天然优势。新条例细化了多元化的决定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诉求提供了相应的救济路径。在变更决定的适用上,新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内容不适当”情形进行的类型化界定,使复议机关能够通过介入行政裁量权的实质审查,直接纠正显失公平的行为,发挥出比行政诉讼更具穿透力的救济优势。针对行政协议类纠纷,新条例第六十二条回应现代给付行政与契约行政下的维权痛点,构建了涵盖责令订立、履行义务、撤销解除及合理补偿在内的全方位裁判规则。在行政赔偿领域,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并允许对确有错误的赔偿数额直接进行变更,有效扭转了以往救济中“重纠错、轻赔偿”的做法,实现监督与救济的协同。通过从程序启动到实质决定的全周期优化,行政复议在法治轨道上切实履行了保护合法权益的规范使命,真正将“便民为民”理念转化为人民群众触手可及的公平正义。


四、结语

新条例的颁布为行政复议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系统清晰的制度供给,但其制度优势能否切实促进主渠道目标实现,还需要科学、长效、充分的保障体系。在持续完善全国统一信息化平台建设、以科技赋能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与透明度的基础上,行政复议队伍的现代化建设应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紧迫课题。随着新条例的全面施行,行政复议案件规模预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大量新型、疑难争议案件亦对复议人员队伍的整体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一些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规模有限,专职岗位尚存在优化空间,人手难以应对庞大的复议工作量,既存在“案多人少”问题,也存在队伍专业素质不足问题。因此,健全科学的考核管理与激励保障机制,着力破解基层“案多人少”的实践困境,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队伍,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微观层面的个案纠错,更在于通过实质性的权利救济与穿透式的层级监督,将群众的维权诉求转化为行政系统内自我规范执法的内生动力。这种立足于个案公正、落脚于行政自制的运行机制,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提升执法质量,推动争议解决模式由事后应对向源头治理延伸。在未来的法治实践中,行政复议应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复议保障,充分展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为矛盾争议化解这个世界难题提供中国方案。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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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