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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自诉转公诉!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看如何以立案监督破局网络诽谤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12 15:12:21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这也正是最高检选编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核心考量。


“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并明确了不同罪名‘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虐待罪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但对于此类案件如何由自诉转为公诉,未作专门规定。”参与选编此批指导性案例的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中琦坦言,“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申请能否受理,以及如何监督立案存在疑虑。”


“所以,选编本案例首先想要解决的,是受不受理的问题,是监督‘入口’的问题。”刘中琦进一步指出。


如今,网络暴力频发,网暴手段不断翻新,匿名、跨平台、海量传播等特点让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难度大。该案的办理给出了掷地有声的回答:对于包括诽谤罪在内的“告诉才处理”罪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等理由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能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而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受理后,要通过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公诉条件,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审查后作出是否以自诉罪名监督立案的决定。”刘中琦对记者说。


“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吴宏耀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履职,不仅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充分保障,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更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吴宏耀期待检察机关在治理网络暴力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需要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强化惩治力度,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并注重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提升治理效能;对于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网络暴力行为,则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及时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实现惩治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到这场跨越十余年的维权“长跑”,检察机关推动自诉转公诉,将刑事保护“打上公屏”,这是人格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升级,以此向社会宣示:“按键伤人”必须付出代价。如今,检察监督的触角正进一步深入网络空间,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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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甄静:当时受理这个案子时,正好是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发酵的时候。我们对比后发现,王某某的行为时间跨度更长、涉及人数更多,危害更严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韩晖:刚开始,犯罪嫌疑人坚称自己是在“依法”维权。我们告诉他,维权可以,但不能用诋毁他人名誉的方式。捏造“职业行贿人”这类污蔑性字眼,损害他人人格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中琦:对于包括诽谤罪在内的“告诉才处理”罪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等理由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要通过调查核实判断是否符合公诉条件,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审查后作出是否以自诉罪名监督立案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宏耀:王某某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履职,不仅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充分保障,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更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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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