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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又一起自诉转公诉!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看如何以立案监督破局网络诽谤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12 15:12:21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动动手指,发数十篇污蔑文章就能将一个人推入网暴深渊。可让造谣者付出代价,需要多久?李涛(化名)用了十余年。


2010年、2013年,李涛先后两次以造谣者王某某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赢了官司,却追不到赔偿、等不来道歉,删掉的诽谤文章过一段时间又涌现出来。李涛去刑事报案,未被立案,提起自诉,被驳回。


2020年10月,这个被网暴困住的人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此时,在最高检指导下,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推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处理,该案在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等方面具有标杆意义。东城区检察院从中获得启发,对王某某案启动立案监督,促使该案从自诉转公诉,最终王某某因犯诽谤罪获刑。该案被写入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并入选最高检于2025年12月发布的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此案与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有何异同?检察机关如何通过立案监督将刑事保护“打上公屏”,为网暴受害者撑腰?这起指导性案例释放出什么信号?近日,记者展开了深入采访,从这起跨越近20年的案件中寻找答案——





被诽谤者的维权路举步维艰


一切始于2005年的一场民事纠纷。


王某某认为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李涛作为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定设备合格,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未上诉。2007年,王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通知驳回。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王某某拒绝接受这个结果。


维权未果的他,将所有不满与怨恨都发泄到了网络上,多次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不实文章。“职业行贿人”“司法掮客”……他捏造的这些标签,被牢牢贴在李涛身上。不仅如此,他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对李涛、原审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污蔑,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侵害,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和2013年,李涛两次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法院均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但王某某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成了两张无法兑现的纸。法院通知网络平台删除侵权文章,但在平台删了文章后,王某某继续发布。


李涛转而寻求刑事救济,可这条路,同样坎坷——2019年3月,李涛报案指控王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19年7月,李涛以王某某涉嫌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被裁定驳回起诉;李涛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2020年1月,李涛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自诉还是公诉?

让证据“开口”说话


2020年10月10日,走投无路的李涛向东城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当时受理这个案子时,正好是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发酵的时候。”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甄静回忆,“我们对比后发现,王某某的行为时间跨度更长、涉及人数更多,危害更严重。”


但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面前: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名,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但刑法同时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立案。


王某某的行为,到底够不够“自诉转公诉”的门槛?东城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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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讨论案件。


办案检察官首先听取李涛的陈述,梳理出他走过的每一条维权路径;通过调取法院诉讼卷宗、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检察官发现在刑事自诉过程中,因缺少证明王某某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两级法院均裁定驳回了李涛的刑事自诉。东城区检察院还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情况说明》,认为李涛虽然两次报案,但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运用智能化检索筛选辅助办案工具,对王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排查。


经查,王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共计发布文章80余篇,累计点击浏览16.8万人次。其中单篇点击量超过5000人次的就有6篇,最高的一篇达到5万余人次。文章发出后,引发网民跟帖谩骂李涛、承办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我们随后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检察官围绕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争议展开了充分讨论。经过严谨、全面的分析研判,最终我院认为王某某多次、长期诽谤他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涉嫌诽谤罪,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应当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甄静告诉记者。




良知被唤醒

诽谤者低头认罪


2021年4月1日,东城区检察院报经北京市检察院同意,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11天后,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10年,最高检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在程序上建立了“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制度”。


“我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2024年2月5日,经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韩晖对记者说。


比法律程序更难的,是人心的救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认为,既要依法严惩犯罪,也要努力化解矛盾、唤醒良知。


韩晖回忆,王某某刚被抓获时态度很强硬,“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在‘依法’维权,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对王某某释法说理。“我们告诉他,维权可以,但不能用诋毁他人名誉的方式。捏造‘职业行贿人’这类污蔑性字眼,损害他人人格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韩晖对记者说。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联系上了王某某远在外地的女儿。“他女儿一直劝他不能这么干,但始终劝不动。”韩晖告诉记者,得知王某某被抓获后,王某某的女儿专程从外地赶来北京,和检察官一起做父亲的思想工作。


一遍又一遍地劝说,一次又一次地摆事实、讲法律,终于,那个在网络上“横冲直撞”十余年的王某某,低下了头。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承诺出狱后不再发帖诽谤、损毁他人名誉。


2024年4月9日,东城区检察院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由于被诽谤对象涉及东城区法院法官,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转由丰台区法院审理。2024年12月30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按键伤人”必须付出代价


案子判了,涟漪未息。


诽谤案,自诉转公诉,王某某案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有着相同的“关键词”,且均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为何在已有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之后,最高检还将该案纳入指导性案例,想向社会释放什么信号?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习惯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同于只能自诉,但在网络时代,通过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社会各界已经逐步发现上述认识的弊端,并逐步探索自诉转公诉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宏耀教授对记者说。


“比较来看,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中,检察机关在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并建议自诉人撤回起诉,最终案件顺利从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进行。而在本案中,被害人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诽谤罪,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公诉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吴宏耀进一步指出,“本案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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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