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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江必新:以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 为“十五五”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

来源:数字法治杂志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4-01 15:42:44 | 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再次,数字社会治理需要数字法治保障权利实现与公共利益。数字技术在提升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数字鸿沟、网络诈骗等问题,影响社会公平与民生福祉。数字法治需强化数字人权保护,完善数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规则,构建多元共治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确保数字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


最后,数字安全保障需要数字法治筑牢风险防控底线。随着数字化渗透经济社会各领域,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风险日益突出,跨境网络犯罪亦呈高发态势。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其中,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网络犯罪态势依然严峻。数字法治需健全数字安全法律法规,完善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跨境执法司法协作,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

数字法治体系对数字中国建设的保障作用


数字法治体系的保障功能贯穿数字中国建设全过程。更高水平的数字法治体系是数字中国建设的制度基石,其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战略引领、规则保障、风险防控、国际赋能四个方面。


1.战略引领作用


通过明确数字法治的顶层设计与发展方向,确保数字中国建设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推进。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容易导致“技术先行、规则滞后”的乱象,数字法治体系通过前瞻性的规则构建与理论指引,为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治理划定边界、指明方向,避免盲目发展与无序扩张,实现发展质量与安全效益的统一。


2.规则保障作用


通过完善数字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行为准则。无论是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数字产业的市场竞争,还是数字公共服务的提供、数字安全的保障,都需要通过法律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例如,通过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归属与利用规则,通过平台监管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数字中国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3.风险防控作用


通过构建多元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防范化解数字化带来的各类风险挑战。数字法治体系不仅包括静态的规则规范,还包括动态的治理运行机制,通过数字立法填补规则空白,数字执法加强社会治理,数字司法化解纠纷、打击犯罪,数字守法培育意识,形成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4.国际赋能作用


通过参与全球数字规则制定与国际合作,为数字中国建设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加速形成的背景下,数字法治体系不仅是国内治理的工具,更是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重要载体。通过输出中国数字法治的技术标准、制度方案与治理理念,推动中国倡导的数据安全治理理念、数字经济发展模式转化为国际共识,为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三、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进展与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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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在政策推动与实践探索中已构建起初步框架,但数字化转型的深度拓展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更高要求,使得现有体系中的结构性矛盾逐渐凸显。


(一)

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进展


梳理数字法治建设的实践成效,是精准识别问题的前提。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字法治建设,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推动数字法治从理论探索走向实践深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十五五”时期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立法层面,数字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初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涵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十四五”以来,我国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明确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出台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提供了规则支撑。此外,针对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通过部门规章等形式及时回应实践需求。


在司法层面,数字司法转型成效显著,数字法院建设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推动司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汇聚共享。以上海法院为代表的地方司法机关,构建了大数据中台、研发模型平台、自动运行平台“三大平台”和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大板块”,推广应用场景1100余个,嵌入系统600余个,司法效率与公信力显著提升。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3家专门法院的设立,集中审理互联网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数字司法实践经验,为规则确立提供了实践样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对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在执法层面,数字执法能力不断提升,协同治理格局初步形成。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执法数字化转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执法精准度与效率,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平台查处平台垄断、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利用智能预警系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同时,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不断完善。例如,上海法院与妇联、公安机关建立“涉家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现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的协同联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等联合行政机关构建“预付式消费风险预警及协同治理”场景,推送线索16242条,有效防范了消费风险。


在国际参与层面,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不断深化。我国深度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与实施,为全球网络犯罪治理提供中国方案;我国与多个国家签署数字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丝路电商”发展,促进数字贸易规则互认;近年来,我国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等,为制定全球数字规则提供了重要思路,为建立基于规则的国际数字秩序贡献了“中国智慧”。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提出中国主张,推动构建开放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格局。


(二)

数字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正视数字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是实现体系升级的关键。尽管我国数字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与“十五五”时期数字中国建设的高标准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立法供给存在结构性失衡


一是新兴领域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算法决策、虚拟资产、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等新型法律问题,但相关立法呈现“碎片化”特征,亟待系统性规范。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合法性、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等核心问题,尚未在《著作权法》中形成明确界定;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交易规则与风险处置机制仍处于“规则真空”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


二是传统法律适配性不足。现有法律体系多基于工业时代场景构建,面对数字领域的跨界性、流动性特征难以有效回应。例如,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虽已提出,但在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利边界划分、收益分配规则等实操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制约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


三是区域与层级立法协调不畅。地方层面围绕数字经济、数据治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存在重复立法、标准不一的问题,而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之间、不同部门的监管规则之间也存在衔接不畅,形成“制度壁垒”,影响了全国统一数字市场建设。


2.司法效能面临数字化转型瓶颈


一是数字司法适用范围有限。智能司法工具多集中于简单民事纠纷、执行案件等场景,对于算法歧视、跨境数据侵权、复杂网络犯罪等新型疑难案件,智能审理模型与证据认定标准仍不够成熟或在试点运行阶段,导致“技术赋能”向“实质正义”的转化不足。


二是司法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尽管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初见成效,但司法数据与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仍有一定“数据壁垒”,涉数字纠纷的事实查明、财产查控等环节效率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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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