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责性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须党员领导干部明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却仍持放任态度,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在被组织指出错误行为后,故意既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又不主动退出现职或接受职务调整。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规定的应当报告的内容。在党员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情况的情形下,若该党员领导干部及时纠正相关违规从业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分;若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也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则构成《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其不如实报告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只是一个情节,对此情节不再同时认定违反组织纪律。(张利春 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