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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奕 | 我国诉权滥用治理的四阶化构造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20 16:13:14 | 5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3.构筑全流程智能化识别程序

诉权滥用识别应贯穿诉讼各环节,构建立案前端初筛、审理阶段核查的全流程识别程序,同时依托信息化技术,提升识别效率与精准度。首先,立案前端初筛是由立案庭依托筛查清单指引开展初步筛查,指引可涵盖当事人诉讼频次、诉求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等内容,对于主观恶意明显、缺乏合理诉讼利益、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立案庭可依法不予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其次,审理过程核查是由审判庭开展实质性判断,将诉权滥用审查内嵌于举证、质证、法庭调查与辩论各环节。主张对方构成诉权滥用的一方应先行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被指控一方则需举证证明自身行权行为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适度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权限,必要时依职权调取登记档案、授权材料、交易流水、行政卷宗等客观资料,全方位核实是否存在失范行权情形。最后,依托智慧法院建设与人民法院“一张网”布局,强化技术赋能,搭建集约化诉权滥用识别大数据平台,对高频起诉主体、可疑权利载体进行风险预警与智能标记。

(三)规制阶段:完善诉权滥用梯度惩戒体系

规制阶段旨在结合诉权滥用的不同样态、主观过错与危害后果,构建事前预防、分层梯度惩戒、跨域协同共治的多元、系统、协同的规制体系。

1.强化事前预防

事前预防是诉权滥用治理的基础性举措,重在通过制度完善、标准细化与行为引导,从源头减少滥诉诱因、压缩失范行权空间。一方面,严把权利取得与纠纷处置关口。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应严格授权确权审查标准,完善恶意申请筛查、批量维权管控机制,对无实质正当性的权利申请与投机性维权行为及时规制;在行政争议领域健全调解、复议等前端化解渠道,推动矛盾实质性就地化解,避免纠纷上行引发非理性诉讼。同时,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明确避风港规则适用边界,要求平台强化异常投诉、批量举报的实质甄别,倒逼平台主动履行治理义务,遏制程序性恶意侵权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规范各类诉讼参与主体行权行为。强化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务,细化虚假陈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行为的约束规则;压实代理律师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责任,强化勤勉审慎义务,明确证据核查、客观代理的法定义务,从严规制协助虚构事实、怂恿批量滥诉等执业失范问题。针对职业化、产业化滥诉乱象,法院可依托司法建议联动行业监管,划定执业红线与自律准则;同步深化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拓宽调解、仲裁的适用场景,引导当事人开展诉讼外和解,合理分流诉讼压力,从根源降低诉权滥用发生概率。

2.分层梯度惩戒

结合诉权滥用行为情节轻重、主观恶性、危害范围的差异化特征,建立由轻及重、梯度衔接的惩戒机制。一是柔性教育纠偏,针对首次失范、情节轻微、无实质损害的一般程序性瑕疵与轻微不当行权,以法律释明、口头警告、程序指引为主要方式,督促当事人认清权利边界、主动纠正不当诉讼行为,实现教育纠偏的治理效果。二是常规程序规制,针对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程序内耗与轻微损害的滥诉行为,通过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调整举证责任、判令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等程序性举措加以约束。三是刚性惩戒约束,针对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无理缠讼、批量打压式维权等严重滥诉行为,依法适用高额罚款、赔偿损失、惩戒性费用负担等措施;同步衔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失信公示、联合约束等信用惩戒,全方位提高滥诉行为违法成本。四是刑事底线震慑,针对情节恶劣、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线索移送机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刑事惩戒筑牢诉权滥用治理的最后防线。

3.多元协同共治

诉权滥用具有跨领域、复合型特征,必须打破司法单一治理格局,以职责清单化、流程标准化、信息平台化、惩戒联动化为抓手,构建务实可操作的协同治理体系,真正形成治理合力。一是健全跨部门常态化协同机制。由法院牵头,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定期开展信息互通、类案研判、线索移送与联合处置。健全法院负责行为认定与司法惩戒的工作机制;强化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完善公安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的侦查程序;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的职能;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金融监管部门等进行前端行为监管与投诉线索核查的工作机制。二是搭建一体化数据共享与风险预警平台。依托智慧法院与政务数据资源,打通法院诉讼档案、行政确权信息、市场监管记录、行业信用数据、平台投诉数据、金融交易流水,对高频起诉、批量维权、无理缠诉、恶意囤积权利、被多次认定滥诉的主体进行自动标记、分级预警、跨部门共享,实现从被动查处向主动预警转变。三是压实平台与行业主体协同治理义务。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内容平台可建立恶意投诉快速复核机制,对批量投诉、无事实依据投诉实行先核查、再下架;对多次发起恶意投诉的用户采取限流、禁投、公示等约束措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协会、企业联合会可制定执业负面清单,将教唆滥诉、虚构事实代理、批量恶意维权等行为纳入行业惩戒范围,与执业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强化行业内部约束。四是完善联合信用惩戒与结果互认制度。将法院生效的滥诉认定、惩戒决定、虚假诉讼记录等同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限制滥诉主体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投标、融资信贷、荣誉评定,行政机关在确权、许可、监管中可直接采信司法认定结论,不再重复审查。

此外,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已成为诉权滥用高发的案件类型,部分当事人通过虚构纠纷、伪造调解协议、恶意串通等方式滥用司法确认程序,意图借助非讼程序快速获取强制执行效力,规避实体审查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针对该类问题,更需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与数据共享平台,对曾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调解、滥诉记录的主体提起的司法确认申请,加大核查力度,发现涉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置,从程序源头遏制借司法确认实施诉权滥用的行为。

(四)保障阶段:健全诉权保障动态平衡机制

保障阶段的价值在于统筹正当诉权保障与失范诉权规制,实现权利自由与诉讼秩序、权益救济与行为约束的动态平衡。保障诉权行使绝非无限制的放任行权,而是通过动态适配的正当程序机制、精准完备的权利救济体系,实现保障与规制双向协同、一体推进。

1.完善动态适配的正当程序实施机制

正当程序是平衡诉权保障与滥用规制的核心载体,需立足司法实践场景细化程序规则的适用,既畅通合法诉讼入口,又规范滥用认定与惩戒流程,确保各项治理举措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其一,坚守立案登记制改革底线,常态化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严格恪守对符合法定条件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基本原则。法院立案环节以法定形式审查为核心,依法审查诉讼主体资格、起诉状格式、被告信息、诉讼请求等必备要件,不得以防范虚假诉讼、规制诉权滥用为名,随意增设准入条件、变相抬高立案门槛,更不得提前对案件实体事实作出实质判断、以主观预判限制当事人诉权。其二,严格依法规范滥诉规制程序,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在作出诉权滥用认定、采取程序性约束或实体惩戒措施前,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书面载明事实依据、法律条文、拟处置措施及救济路径,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和抗辩等权利,明确惩戒决定的复议、上诉救济渠道,完善规制错误情形下的权利修复与国家赔偿机制。其三,强化规制行为司法监督与法官履职保障,夯实制度运行基础。将各类诉权滥用规制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重点审查规制主体权限合法性、程序合规性、事实证据充分性以及惩戒措施比例性,对超权限处置、程序瑕疵、处罚失当等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同时,结合法官不愿、不敢识别的实践困境,建立法官履职保护机制,厘清审慎甄别滥诉行为与不当限制诉权的边界,对当事人无事实依据的恶意投诉不予支持,为法官开展穿透式审查等实质审查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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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