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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刷脸”应用场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适用路径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11 14:39:18 | 2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五、结 语

在人脸识别技术治理体系趋于完善的当下,更需要关注具体治理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逻辑和适用方式,以此推动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应用和高效应用。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有别于一般的个人信息安全评估机制,其特殊性在于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以及个体权益影响程度的重点专项评估。借由评估这一活动引入合理的督促机制,确保能够在事前阶段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风险或重大权益影响。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备受社会热议的一个原因是社会公众无法对该类技术应用产生信任,层出不穷的人脸信息“窃取”事件阻碍了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作为衔接人脸信息保护和技术应用安全保障的督促机制,得益于重点评估、公开评估结果以及灵活评估等制度特点,能够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既督促了义务主体通过评估活动确认法定义务业已充分履行、重大风险业已得到控制,也促成了社会公众确信这类技术应用不会产生超出预期的安全风险。在未来的人脸识别技术治理活动中,还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刷脸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该领域的实施细则,避免出现形式化评估、敷衍评估等现象。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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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