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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凌: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理论及其特殊性

来源:《福建论坛》2021年第7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07 15:39:21 | 2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双方的聘任合同期限;第二,具体的岗位及其相关职责要求;第三,薪水、保险、福利等待遇;第四,违约责任。除上述内容以外,聘任合同的必备条款还应该包括如下几个部分:一是基本工作条件;二是重要工作纪律;三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聘任合同。终止聘任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在有下述几种情况之一时,合同可以终止:国家机关和聘任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期限已满,此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公务员个人辞职或符合解聘条件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因裁减人员解除聘任合同,此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公务员出现伤残、死亡或者退休等情形时,可以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当事人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约条件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经人民法院或聘任当事人主管部门确认合同无效时,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任关系时合同可以终止履行。终止聘任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终止聘任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务员的聘任合同内容除了上面已提及的必备条款之外,还包括协商条款。协商条款主要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认为需要确定的其余重要内容。聘任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试用期内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公务员聘任制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充分印证了契约制在公共领域的适用性。在传统的韦伯官僚制公共管理范式中,以长期、稳定的公务员录用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保障的定位,随着不断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有效履行的呼声不断扩大,这一做法遭到质疑和挑战。任务导向型、绩效型、责任锁定型的公务员短期行政契约被引入到公共管理领域,这已经成了时代的呼唤和未来的必然路径选择。公务员聘任制给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建构带来的启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聘任合同在内容上以责任清单的形式有效罗列,明确公务员任职的目标和使命,以具体岗位为基础,强化每个公务员应负的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有利于日常工作的高效开展与运行。第二,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公务员必须依合同规定有效履约,当出现未能履约或者违约情况时,就会进入责任清算阶段,从而充分保证履约的动力和效力。第三,以短期聘任合同的形式代替公务员长期任用合同,破除国家公务员终身制,建构出灵活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公务员素质或能力不到位而影响职责与使命的有效达成时,国家机关将以解除聘任合同的方式,淘汰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的公务员。第四,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公务员固定、僵化的薪酬体系,形成鼓励能者多劳多得的激励工资制。

新公共管理中契约外包制和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实践探索,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建构带来不少有价值的思路与启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理论尽管来源于这些理论与实践探索,但在功能定位和目标使命上又有所拓展,具有特殊的定位和价值。


四、生态型责任政府中行政契约的特殊性

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中的行政契约,在实质上都具有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共性:主张以明确、具体的责任清单来实现政府责任的落实与追究。法学视域中的行政契约将行政合同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它受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规范。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整体上看来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特定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比如行政权力机关以及经过行政权力机关委托或授权而行使相应权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第二,合意要件性。合同双方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合同的成立要件和成立前提。第三,权利义务非均衡性。行政合同在设置合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时,往往会赋予行政主体一方许多特权,比如行政主体有权出于公共需要的考量而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对不配合履行行政合同的当事人,行政主体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同时行政主体也有监督和指挥履行行政合同的权力。第四,内容局限性。签订行政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政府的行政管理目标,这其中必定涉及社会乃至国家的公共事务。第五,法律救济专门性。对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裁决等途径,还可提起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该类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庭适用行政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它的程序、方式、途径都是由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除了具有与新公共管理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契约的共同属性之外,它还具有与众不同的定位与价值。它是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大契约体系的中枢神经末梢,政府生态责任必须通过公务员岗位责任清单的形式,实现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向生态岗位责任的重重锁定和外化,最终确保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落实。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在目标使命、表现形式、功能定位、作用范围甚至建构形式上,都与新公共管理的行政契约、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契约存在着很大差异。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在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受体、责任机制、责任流程、背景制度设计和政治伦理基础等方面都有一个体系化的建构思路与设计。但在着手进行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建构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其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契约的目标与使命:公务员道义责任与岗位责任的兼容。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路径将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和岗位责任外化为便于追究的法律责任,最终以行政契约的岗位责任清单的形式确保公务员岗位责任的有效履行。在此过程中,道德契约、政治契约、行政契约构成生态型责任政府的三重契约体系:道德契约是上位契约,它以政府生态道义责任的追究与落实为使命,发挥着生态型责任政府的灵魂统摄作用;政治契约是中位契约,它是道德契约的延伸与具化,是政府生态道义责任与具体某届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结合和体现;行政契约是下位契约,它是整个生态型责任政府契约体系的末梢系统,是道德契约、政治契约在公务员岗位责任中的进一步延伸,它是政府生态道义责任、政府生态岗位责任在公务员生态岗位责任层面的具体体现,直接决定了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的有效性。

然而,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强调的是在契约外包中的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明晰化,便于政府行政责任的追究。中国公务员聘任制中的行政契约往往还停留在以公务员岗位责任(客观责任清单)落实为目的,缺少政府生态道义责任、政府岗位责任与公务员岗位责任的一体化思维。可见,生态型责任政府的行政契约与新公共管理的行政契约,甚至与中国公务员聘任制的行政契约,在其目标与使命界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第二,契约的形式:稳定性合同(长期合同)与灵活性合同(短期合同)的兼容。新公共管理中的契约理论对长期公共合同和短期公共合同作了比较和区分,其实,长期合同与短期合同都各自有其优点和不足,我们主张在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时,要形成一个三重契约系统来保障责任政府的真正落实到位问题。在此过程中,高位契约层(道德契约)具有长期稳定性,它规划出了政府对正义的标准与理念;中位契约层(政治契约)具有相对稳定性,它规划出某届政府在执政期间的绿色纲领与发展战略;低位契约层(行政契约)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它要求在适应变化的环境基础上,结合具体公务员的岗位要求进行具体、明确的责任设置。

第三,契约的功能:雇佣合同与激励合同的兼容。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行政合同除了具有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之分外,还有雇佣合同和绩效合同的划分。通过对公务员任职稳定性的挑战,中国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量身设计出一种有效的长期与短期公共合同的兼容性契约组合:破除以往所有公务员的铁饭碗局面,大胆采用有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涉及某些特定任务时,在有相对稳定的雇佣合同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继续签订“绩效合同”来保证责、权、利的统一到位问题。生态型责任行政契约层中公务员岗位契约的构成应当包括岗位日常雇佣合同内容和激励官员卓越表现的激励契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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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